陪审制的功能、机制与风险防范
2015-03-21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陪审制的功能、机制与风险防范
魏晓娜
(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量”上的增长,在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和参加审判的实质性等“质”的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要通过资格条件、遴选机制、法庭配比、表决规则方面的改革,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基础,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实质性,同时防范民众参与审判可能带来的风险。
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法定陪审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正式法律文本中的表述经历了一个起落的过程。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9条和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陪审是第一审法庭的必要构成形式。
但是,1983年开始“严打”之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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