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应当纳入司法改革的大局
2015-03-21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法律援助制度应当纳入司法改革的大局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问题虽有所触及,却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制度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法律援助尽管具有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一般属性,就其核心部分而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却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必不可少的一环,必须将其纳入司法改革的大局予以一体化考虑。如果缺乏健全、成熟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支撑,仅仅着眼审判权、检察权的改革,司法制度改革根本无法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终目标。
司法改革;刑事法律援助;一体化考虑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切入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勾画了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其中,在“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部分,报告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六个方面,为全面推进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具体而详细的目标。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四中全会决定虽然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问题有所触及,却并没有将其纳入司法改革的大局予以一体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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