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研究
——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2015-03-21,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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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研究
——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杨正万1,王天子2
(1、2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运行的程序环境存在程序空间封闭、程序结构压制、程序结果草率等问题,动议主体的无效性、裁判主体的偏向性、证明责任主体的不当性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在证据范围、证明要求、衡量尺度、证明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张为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的改革提供了诉讼法理依据;以此为基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需要从程序、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几方面进行改革,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建立以审判职能为中心的审查机制,辩护方的证明责任需要进一步降低,证明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证明方法需要进一步体现法治理念。
非法证据;证明程序;证明主体;证明标准
证明机制的核心内涵是指信息获取与运用。从信息论的视角来看,这一机制将包括信息获取、加工处理、运用证据信息等基本过程。[1]P310根据这一界定,可如此理解其子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的内涵,它是指在排除程序中某主体获取非法证据相关信息,通过某种标准,向其他主体展示证据能力的总的过程安排。可以说一个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至少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即非法证据排除证明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证明主体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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