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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法院决定还是当事人决定
——基于民事诉讼的分析

2015-03-21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法院决定还是当事人决定
——基于民事诉讼的分析

刘敏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就具体的民事诉讼个案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价值在于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案件审理的决定权,根据案件类型,有的赋予人民法院,有的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基于裁判请求权保障之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决定权应当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

人民陪审员;程序启动;民事诉讼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为保障人民陪审权利,近年来,全国上下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花2至3年时间,人民陪审员数量从8.7万人达到20万人。许多法院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率,有法院报道称,2014年1月至4月全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由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率达到了100%。[1]中国似乎要开展一场人民陪审员参审运动。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背景下,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就民事诉讼个案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究竟是什么?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究竟是由人民法院决定,还是由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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