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
2015-03-21侯泽福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5年1期
侯泽福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P2P是一种先进的网络技术,它的应用使得著作权的管理更加困难.美国最高法院在2005年6月做出的裁决称P2P软件开发者应对用户的非法行为负法律责任.2005年瑞典政府也宣布,未经授权通过P2P传输软件下载受版权保护的电影和音乐属于违法行为.与此相反的是,2003年12月19,荷兰最高法院裁定P2P软件Kazaa不需为网络侵权负责.2005年6月30日,台湾全球数码科技公司(EZPEER)山士林地检处宣判数码科技负责人吴怡达无罪.
2006年4月14日,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权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这是国内首例P2P侵权案件,法院判定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从上述案例看,P2P网络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侵权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试图通过对P2P软件的简单介绍和对网络传输主体及其可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析,总结P2P网络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讨论P2P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
1 P2P网络技术
P2P,即对等网络(Peer To Peer),是一种网络结构思想.它与目前网络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客户端/服务器(C1ienL/Server)结构有本质区别:网络结构中不再有中心节点(Central Peer),是一种弱化中心结构.P2P的文件下载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是以Napster为代表的下载应用,通过中央服务器管理.第二代是较为纯粹的P2P文件共享,以早期的Gnutella协议客户端为代表.第三代是目前最常见的P2P文件下载系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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