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障碍与解决措施
2015-03-21孙清熙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可行性
孙清熙
(兰州商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遗产税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埃及,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被看作是近代遗产税的开端,20世纪以后,遗产税才逐渐成为一个固定的税种.一般认为:“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其财产转移于他人时候所课征的一种财产税收”.①我国之于遗产税的状况,90年代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居民高收入阶层的人数日益庞大,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遗产税作为有效调控社会分配的税种却经历了二十多年并未开征,归根结底在于对我国当前开征遗产税是否具有可行性之困惑.
1 关于我国遗产税
1.1 我国遗产税回顾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6年“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2000年11月“十五规划”中提出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措施强化国家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2004年《遗产税暂行条例 (草案)》,首次在中国经济网上刊登,2013年国务院参事称遗产税被列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引来了热议,时至今日遗产税并没有实际征收.
1.2 我国遗产税二十年之困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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