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司法独立思维及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2015-03-21李思远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3期
李 思 远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社会与法律文化研究】
黑格尔的司法独立思维及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李 思 远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黑格尔在其不朽著作《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论述了法的本质、法治、立法、司法以及法律部门等诸多法律思想,这其中也包含了黑格尔的司法独立思维。不同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架构下的司法独立,黑格尔的司法独立思维主要体现在市民社会中的“法院”部分,并且通过重视立法、审判公开、程序公正来予以保障。我国实行的也不是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而是权力机关下的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黑格尔的司法独立思维,对于当下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所启示。
司法独立;立法;审判公开;程序公正
在黑格尔著作《法哲学原理》中,他论述了法的本质、法治、立法、司法以及法律部门等诸多法律思想。黑格尔在该书中并没有直接提出关于司法独立的主张,但司法有其自身规律,司法独立是历史必然,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有着独立程度不同的区别而已,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流露出的关于法院、立法、审判、程序等,都或多或少说明他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关于司法独立的思考。当下中国,进行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野下的司法体制深化改革,重新审视法学大儒的司法独立思维,对我国的司法独立改革,应当有所裨益。
一、黑格尔的司法独立理论
一般认为,司法独立的提出源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748年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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