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代民间文书探索苗侗地区的土地制度——明代清水江文书研究之三
2015-03-21林芊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贵州
林 芊
(贵州大学 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笔者前著两文,着意在对已发现的明代清水江文书的契式及内涵多重历史信息进行解读①分别为《明代清水江文书契纸样式简论》(《贵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和《明代清水江文书中的历史信息》(《贵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这里,笔者再拟就从文书反映的土地占有形式信息出发,探讨所涉及到清水江流域苗侗地区的土地制度及其变化轨迹,尤其关注屯田制度以及相关经济生活。
一、苗田、屯田、民田——苗侗地区的地权形态
文书信息为我们“回望”明代苗侗地区社会土地构成描绘了一幅清晰的结构图。梳理文书可以发现,明代清水江流域土地占有由苗田、屯田、民田三重形态构成。简约的地说,它实际上组成了一种二元的乡村社会的地权结构。
清水江流域主要土地构成是苗田。苗田主要是指本地土司所有土地,或是土著少数民族村社宗族共有土地。例契1是一份发现于今锦屏县九南村的明代文书,它曲折地将苗田及其性质展露出来。
例契1
亮寨司为载粮贻害事。据篙寨龙稳廷告前事,又据礅寨民潘田支诉为卸差累民事等情,据此合行提究。审得龙稳廷吐称,礅寨人氏贫难移往九南石榴山,用力开坎山冲成田,多年无异。后被潘田支、潘付忠等人势豪强假称他界,孤贫无奈,递(每)年认纳租八秤。伊族潘息朝、潘贵银,潘付陆、潘文亮、潘息能、潘贵彪等陆续将租断卖四秤十五斤,止(只)存(剩)三秤四十五斤。至万历四十一年内,恶告本府伍太爷断粮一石,当诉潘田支、那支飞粮害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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