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东盟灾害管理合作法律机制及其完善
2015-03-21宁立标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宁立标,高 方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我们处在一个自然灾害高发的时代。“过去四十年间,一系列的地震、干旱、洪水和火山爆发在生命丧失和经济及社会基础结构遭受破坏方面带来巨大损失。特别是在过去十年所发生的灾害成指数地增长。仅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一年内,自然灾害引起的灾难共有394次,受害人数超过2.03亿人,夺走了238,000人的生命,并造成779亿美元的经济损失。”[1]正是由于自然灾害破坏力的加剧以及灾害防治国际化和区域化趋势的增强,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以及主权国家对自然灾害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重视,作为自然灾害高发国的中国也频频展开了灾害防治国际合作的实践。尽管灾害防治的国际合作需求激增,中国参与的自然灾害防治国际合作实践也日益增多,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研究成果并不多见。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本文将以中国—东盟灾害防治法律机制为中心,讨论构建中国—东盟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梳理中国—东盟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在笔者看来,这一研究不仅有助于规范以及加强中国—东盟防灾减灾领域的合作,而且能够进一步改善中国—东盟的外交关系,并为中国灾害防治国际合作的合理构建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中国—东盟自然灾害管理合作法律机制的现实基础
(一) 现实需求:中国—东盟国家救灾合作的兴起
受地理位置的影响,中国和东盟国家大多属于灾害多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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