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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品市场改革的若干建议

2015-03-21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秦小强王爟琪高美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8期
关键词:军品定价利润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秦小强 王爟琪 高美

军品与“民品”相对,是指用于军事活动或由军队使用的物质产品。军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由军队使用的一切物资,既包括武器装备等军事专用品,也包括食品、油料和机电产品等军民通用品;狭义上通常指武器装备和其他军事专用品。本文主要对狭义军品进行探讨。

一、军品市场及结构划分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陆续建成了一批国有武器装备生产企业,覆盖军事活动的各个领域。如中航工业总、兵器工业、中国电子、船舶工业等大型企业,也有烽火电子、广州海格等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基本属于国家所有,所在的行业也受到较大政策限制,其他任何企业进入该行业都极为困难或不可能。根据市场中企业的数量、产品的可替代性、信息的透明程度,可将军品市场区分为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市场四种市场类型。如果企业数目很多、产品可替代,则可以划入完全竞争市场或垄断竞争市场。狭义的军品市场基本属于完全垄断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

二、军品定价方法的演变历程

(一)由无偿调拨使用到实际成本核算阶段

建国初期,我国军工企业实行供给制,所生产的装备交付军队使用,所发生的生产耗费由国家支付。1953年军工企业实现经济核算,装备开始以价格结算,采用的办法是以实际成本加5%的利润。

(二)由实际成本核算到计划成本核算阶段

当经济体制进入计划经济阶段后,武器装备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由国家统一计划,严格管理和和控制。在这一阶段,武器装备定价方式变为核算计划成本,仍为5%利润。

(三)由计划成本核算到定价成本审核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军工企业被逐步推向市场,军品采购也逐渐市场化。政府相继出台指导文件,明确以生产成本为军品价格客观基础,市场供需作为军品价格调节因素,定价方式由核算计划成本变为审核定价成本。

三、现行的军品定价机制及其意义

199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发布《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相应的,199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先后发布《军品价格审查程序》、《军品价格测算程序》和《军事代表对承制单位型号研制费使用监督程序》,形成了一整套军品价格管理制度体系。

《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作为军品定价的总依据,规定军品价格按照成本与5%利润审核。办法出台后,使军品定价有法可依,在平衡各方利益、保证国家安全需求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制约着军品采办效益的提高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

《军品价格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学术界给予广泛关注与积极探索,研究的主要集中在:军品的价值、现行军品定价方法及其弊端,军品的市场化。但是,关于市场结构与定价机制对军品技术进步、成本控制影响的研究却比较少见。

四、现行军品定价机制的困境

采用成本加成法确定军品价格,则成本越大,利润越高,导致企业逆向选择,为追求利润而加大产品成本。在实践中,现行定价机制没有引导企业降低成本,却诱使企业以成本为导向,而导致了A-J效应。

办法规定5%的利润,限定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同时阻碍了企业以科技研发追求高利润,以技术更新降低成本的动力。由于没有相应研发成本转嫁的机制,低利润难以维持研发的巨额开支,企业没有自行研发的积极性。军品研发只能单纯依靠国家计划,成效比较有限。

软件、知识产权(包括研究报告、技术数据、图纸、规范)、无形价值等智力产品,作为高科技武器装备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定价机制,却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应效益。同时,技术创新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导致利润减少,使企业缺乏创新的激励。

五、原因分析

依靠国家行政管制,国有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军队建设所需的装备绝大部分由其提供。同时,受军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门槛”所限,其他企业极难进入军工市场,市场机制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竞争,造成国有军工企业管理效率低下,缺乏创新意识。

由于信息不对称,审价过程中存在寻租情况,使军品的价格高居不下,军品工业成为名副其实的“暴利”行业。正是因为军品市场垄断,定价机制僵化,军方在付出高昂的成本,却没有取得精良的武器装备。

六、军品市场改革的建议

本文从市场结构与定价机制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促使企业积极主动研发创新,提高装备性能,降低生产成本,改善军品采办效益,推动国防科技进步。

(一)市场结构方面

引入有效的竞争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保密资格认证,颁发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鼓励其参与武器装备生产。多种主体形式参与竞争,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形成退出机制,使技术落后、管理低效的企业退出军品市场。

(二)定价机制方面

1、对于寡头垄断市场,采用合同招标方式

在引入竞争机制后,民营企业与国有军工企业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对于涉及国家和军队安全、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任务,军方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以“物优价廉、效益最佳”的原则,选择装备的承制企业。

2、对于完全垄断市场,采用成本分担与共享合同方式

引入成本分担率和成本节约分享率,将军方与企业“捆绑”起来,共同分担风险,共同分享剩余。企业在追求生产剩余的过程中,采取符合军方利益目标的行为,进而实现生产企业选择与军方的激励相一致。

[1]陈代兴.现代军事经济学通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4

[2]艾克武.军品市场准入制度导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5-13

[3]杨春平,廖莉.我国现行军品价格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建议[J].北京:价格理论与实践,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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