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碑文资料看清代黔东南土地与水利管理
2015-03-21吴大旬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吴大旬
(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贵州是我国的一个多民族聚居区,境内清水江流域世居着汉、苗、侗、水、壮等民族。在各民族地区,流散着清代遗留下来的大量的碑文资料,十分珍贵。其中,对土地与水利的管理不乏详细而又具体的记载。
一、完善土地制度,加强管理
土地是发展农业的根本,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土地管理则是在对土地资源进行深入调查基础上对其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建立起的一种必要制度,构成土地利用的一种秩序[1]。清代,清水江流域侗、苗等族人民尤为注意对土地的管理,这在有关碑文中有明确的记载。如咸丰十年(1860)闰三月,从江县庆云村立有一块“乡例碑”规定:
一议买卖田业、山场,即卖即休,皆以文约为凭,毋许加敷栽粮、苛虐等弊。如违,鸣鼓上众,自甘重究;一议山坡、命脉、石、树附近所系之处,自古封禁,毋许妄为警犯,陷毙地方。如违,百事产业一概充公;一议柴山各管各业,界限分明,毋许罩占砍伐柴薪。如违,照例罚钱十二千文;一议士、农、工、商,各安事业,如素行不端,各寨父兄指责交加,使伊回心向道,政恶从善,敦古道,殊多庆幸。
碑文强调买卖田业必须以文约为据,严禁敲诈苛索,如有违犯,予以重究;山坡土地严格封禁,否则“百事产业一概充公”;山林柴火各自管理,界限分明,不准越界强占,违者罚钱充公;士农工商各安其业,重在发展农业生产,遵循“政恶从善,敦古道”等。
对于村寨内部家族之间的土地,也有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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