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流域传统林业“生态补偿”的实践与经验
2015-03-21徐晓光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徐晓光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 55002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大体上是本世纪开始提出和实践的。但在清水江流域人工林业发展的历史上,苗族侗族传统知识中有很多“生态补偿”的因素,比如,在佃山造林中活动的山主允许栽手“林粮间作”,并按所栽树木比例分成,这有对栽手劳动补偿的意思,这样就调动栽手的积极性,实现人工造林和生态良性循环。在黔东南,地方和民间林业经营活动中一直探索“生态补偿”的措施和方法,以促林业的发展。清朝民国主要体现在育苗、幼林抚育、植树造林、中期抚育、退耕还林、“林粮兼作”等环节上的补偿措施。新中国建立后虽然我国林业政策迭经变化,但由于林业经营的特点所决定,地方政府为了林农的生计,一直进行“生态补偿”的探索与实践。本文从黔东南林业经营的特点出发,探讨历史上(时间节点为本世纪以前)黔东南地方和民间林业经营活动中如何自觉摸索生态补偿的措施和方法,探讨林业发展的传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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