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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全与效率的视角看《公司法》的修订

2015-03-21武艳荣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效率制度

摘要:本文在介绍2013年12月《公司法》修订背景以及修改亮点的基础上,着重从安全与效率的视角分析了《公司法》的修订,得出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法定资本制逐步向折衷资本制过渡以及公司法中安全与效率平衡的效率优先的结论。

一、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于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将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放宽投资准入,更好地处理政府、市场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适度干预可以保障公平和提高交易的安全,而市场发挥作用能够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安全与效率平衡的效率优先这一理念指导下,我国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了新的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法自2014年3月起施行。

二、公司法的修改亮点

(一)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新《公司法》局部取消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还取消了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和“分次缴付”期限的规定。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主权,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这些规定的出台降低了公司注册登记的门槛。

(二)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

新《公司法》放宽了对股东实缴资本的把控,把注册资本从原先的实缴登记制改变为认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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