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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演变及对秦兴亡的影响

2015-03-20柯琼莺

文化学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韩非法家商鞅

柯琼莺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1)

法家作为诸子百家中的一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对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历史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列强争霸的洗礼和几代法家学派人物的知行构筑,法家思想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一整套理论体系。商鞅变法后,秦国国富兵强,法家学说便成为秦国历代君主治国的主导思想,两者相辅相成,直至六国统一建立秦王朝,但当法家思想中固有的“重刑主义”和“君本主义”被统治者利用发挥至极致时,便为帝国的覆灭埋下伏笔,同时也为后世者提供了治乱兴衰的宝贵历史经验。

一、法家思想的形成

法家,即谓之以法为主体,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认为法是治国的重要手段,法家思想的核心价值观正如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的评价:“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不分贫富贵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据《汉书》记载“法家者流,盖出自理官”,法家思想的源头可上溯至夏商时期的理官。西周时期统治者治国基本依靠两个原则:礼和刑。“礼”针对贵族,“刑”针对普通百姓,整个社会严格保持着等级森严的统治秩序。从东周到春秋战国,王室逐渐衰微,“礼”再也无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发生了“礼崩乐坏”的巨变。[1]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加速封建化过程,成为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到了弱肉强食竞争残酷的战国,各国为保存自己或蚕食他人而纷纷寻求有效的治国谋略,一时间“百家争鸣”,百家中的法家学派提出法治,倡导耕战,反对“法先王”,不仅主张建立和巩固新的等级制度,将“刑”提升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主导地位,称之为“法”。这一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和韩非。他们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侧面将变法运动由理论变为实际行动,尤其是韩非,吸取精华弃其糟粕,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家学说体系,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2]

二、法家思想的内容体系

(一)提倡变法革新,反对因循守旧

韩非指出“法与世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时代不同,统治方法也要改变,前世那种“亲亲”“尊尊”的仁义已行不通,一切法律制度都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必须依据时势来制定奖励耕的法令以强国富兵。

(二)切合世情,务实于民

法家思想认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天性。管子说商人日夜赶路不辞辛苦,渔夫出海不惧风险,都是因为这是“凡人之情也”。商鞅也认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而韩非更是将人们趋利避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并举溺婴例说明:“父母之为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3]所以,韩非认为,如果要使臣民服从,必须“因人之情”“令顺民心”,即便要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阶级意志,也必须切合实际情况,务实于民,否则人们做不到,法令终会无效。

(三)立法要遵循平等、透明的原则

首先,法应当平等。商鞅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他主张君主要慎法制,刑法不能有等级之分,上至卿相将军,下到到大夫庶人,“有不从土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其次,法应当“布之于百姓”,立法之后就必须将法公之于众,公开透明才能使人们依法行事。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可以让民众监督,防止官吏知法违法。

(四)行法要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首先,法的实施要有强有力的保障。[4]《商君书·赏刑》载:“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如果违法就要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法律才能有保障。其次,实行话语专制。法家认为,法律一旦制定,就绝不容许百姓肆意评价、议论,如有犯者“须尽诛”,只有这样才能统一百姓的思想,仁义道德诗书礼乐才会因法而规范。

可以说,法家以其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的依法治国论,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奠定了基础。自商鞅变法后,法家思想由最初“德刑并用”到后来“以国为本”,再到“以君为本”,逐渐发展壮大,不断推动秦国快速强大起来,并因历代秦君主的推崇而迎来第一个历史性高潮。

三、法家思想与秦君主的双向选择

春秋战国,诸侯纷争,齐鲁文化、楚文化、三晋文化三足鼎立。其中三晋地处中原,无论是农业还是商业都较为发达,务实功利的社会群体心理为法家思想的繁衍及法的产生提供了广阔的文化背景。[5]但魏国的李悝,其依法治国的政改措施一度使国家强大,却陷入后继无力的困境,“少好刑名之学”的商鞅,也不为魏惠王所用,于是商鞅弃卫投秦,向秦孝公阐述了自己的政治主张,最终得到秦孝公的支持;韩非著书立说屡次上书韩国变法革新,却未被采纳,辗转流落到秦国后,他的学说尤受推崇;而李斯在吕不韦的引荐下为秦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最终帮助秦始皇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壮举。

为什么自秦孝公开始,历代的秦国统治者都如此青睐法家学说?首先,这与其地域文化特征紧密相联。秦国地理位置版图偏远,建国时间晚,国土面积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较之其他诸侯国相对落后,加之周边多戎狄异族,要在西部野蛮民族和东部中原大国的夹缝中求生存实属不易,于是秦国很自然地就选择了尚武功、讲实用以便能快速富国强兵的法家理论。其次,这与历代秦国君主主观上对霸业的执着追求分不开。秦国本是周王室东迁时留下来抵挡戎狄东侵的一个盾牌,但由于地处西南边陲,故传统的周朝宗法文化对秦国的影响微乎其微,中原富庶的土地和巨大的财富无时无刻不刺激着这个西戎小国。早在春秋时代,秦穆公就属意东进,战国中叶秦孝公更是不甘落后,毅然颁诏求贤,奋起变法强秦。及至秦王政,立志扫平六国,统一宇内。正是这些有为君主对外积极开拓疆土,对内遵循法家思想,强君权清君侧,在成就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基础上,向创立帝王业不断迈进。

从结果上看,商鞅变法后,秦国迅速国富兵强,兼并壮大。各国诸侯也不得不一改往日对其的鄙夷态度,连周天子也给予特殊礼遇。从而又更加促使历代秦君主成为坚定的“法治主义”的实行者和拥护者,所以,法家思想与秦君主之间的双向选择就其独立个体来说,看似偶然,实则是时势使然的双赢之举。

四、秦王朝所推行的依法治国

在秦朝,秦始皇在治下的各个领域全面将“法治主义”思想推至极致。

(一)依法治国,体系完备

“依法治国”最早由商鞅在秦国付诸实践,历经秦几代君主沿袭,至秦朝时,更发展为“事皆决于法”的原则。秦制定法的内容非常丰富,从考古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可以发现,就经济法规一项,就有《秦律十八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从政治、经济,到司律、军事,从生产到生活,一切均有法式规范,分毫不可逾越。

(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

秦始皇将自己视为“法”的化身,不断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集立法、司法、执政于一身,军权牢握在手,最终“事皆决于上”。

(三)专任刑罚,轻罪重刑

秦自商鞅变法就一直奉行“法治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在秦王宏图霸业的统一战争中确实很奏效,所以秦朝建立后,秦始皇便把“法治主义”当做万能的守业之具策。韩非曾极力鼓吹“重罚少赏”,但强调赏罚要有合理的限度。可惜,“重刑主义”到了秦始皇手中,既非“重刑厚赏”,也非“重刑少赏”,而是“重刑不赏”。如秦律规定:采几片桑叶,“不盈一”也要“赀徭三旬”;“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黯以为城旦”。不仅刑罚严酷,且种类繁多,单死刑就有车裂、剖腹、弃市、腰斩、袅首、体解、凿颠、抽肋、囊扑、镬烹、灭族、夷三族等,[6]其残忍、血腥程度可见一斑。

(四)文化专制,愚民政策

首先,书同文原本是孔子提出的文化思想,但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力政,不遵从周天子,于是礼乐典籍受到破坏,天下分为七国,各自特征都不同。尤其是战国时期,分裂形势更为显著,因而书同文一直是一种空想,直到秦朝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通用秦文。其次,从各地保留的秦始皇出巡时的刻石文字中,可以看到要求各地民俗实现统一的内容。如对各地民间家庭婚姻习俗的强制性改造方针,表现出新政权文化统制的空前严厉。再次,由于儒者遵行古制,利用儒学经典以古非今,秦始皇为统一思想,下令将除法家以外诸子百家的著作予以销毁,并禁止私学,形成“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局面。

五、法家思想的缺陷与秦朝覆灭

《过秦论》说:“秦以区区之地,致万乘之势,序八州而朝同列,百有余年矣;”然而“以六合为家,崤函为宫”却只有短短的十五年,马上就“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贾谊认为原因是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文章中,贾谊提到了秦朝灭亡的直接原因是陈胜吴广起义,而根本原因是不施仁义。应该说史学界大部分人也都认可“秦亡于暴政”,但其暴政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源自个人主观上的性格缺陷,但目前并没有任何一种史据考证秦始皇是极端残暴之人,所以这一点暂且不究。

第二,其治国指导思想的缺陷。任何一种思想或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作为其施政核心价值观的法家思想也必然存在它的缺陷及消极面。早期法家思想是主张“德刑并用”。如子产虽然在施政上主张严刑,却也承认“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但随着周王朝的分崩离析,在五霸七雄的兼并战争中取胜的筹码天平已渐渐远离“仁德主义”而加速趋向实用的“刑法主义”,商鞅变法后,“令行禁止”的法治主义及“愚民不知”的文化专制最大限度地挖掘了国家的战争潜能,使秦国迅速达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中期法家的主张以国为本,君次之,强调尊君的目的是强国,但到了后期,尤其秦王政时期,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法家思想意识形态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后期法家代表者韩非倡导巩固君权,臣子要无条件的服从君主的命令,臣子不仅要被动地服从君主,还要主动地为君主尽忠献身。当韩非直言“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时,国家和臣民都是君主个人的工具和奴仆,君主对国家和臣民有至高无上的肆意支配权力,[7]于是“立君立国”“立君为民”的观念被彻底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君本至上”的思想。

当秦国用法治主义来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时,严刑峻法确实迫使百姓不遗余力地耕战以富国强兵,并最终完成统一大业。但秦王朝建立后,久经战乱渴望和平的百姓希望有一个修养生息的环境,[8]统治者本应省刑罚、轻摇役,将重心转移到发展社会生产上,然而秦始皇没有这样做。相反,他变本加厉地推行严刑峻法,强制全国上下臣服于他的个人意志,没有节制地修筑奢华的宫殿和陵墓,于累累白骨上堆起万里长城,征兵远战,巡游全国,焚书坑士,追寻长生不老药,这一切将秦王朝一步步拖进深渊。秦朝两代君主没有清醒地认识到“攻守之势异也”,没有意识到国家已从“战时”转变为“和平”状态,没有及时对“法治”进行调整,反而继续无限放大法家学说的理论缺陷,心安理得将“以君为本”作为自己“私天下之利”的圣旨,[9]以致民不聊生,大厦轰然倾覆。

所以,我们不能武断否定法家思想的积极性,认为是法家思想直接导致了秦朝的覆灭,而应看到是因法家思想自身固有的缺陷被统治者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催化了暴政,促使秦朝灭亡。正因为汉朝的统治者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战后初期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广施仁德还民以休养生息,直至汉武帝采取“外儒内法”的治国方略,汉代由此进入了历史的强盛时期。

[1][2][3][4]郭艳婷. 浅论法家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71-72.

[5][6]郑颖慧.关于法家学说与秦代法制关系探讨[J].河北法学,2007,(11):129-134.

[7][9]吴圣正. 法家思想的演变与秦王朝的兴亡[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9,(4):66-70.

[8]李慧娟,赵晓晨.法家思想与秦朝兴亡关系浅论[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4,(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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