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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发展模式研究

2015-03-20朱忠梁韩春利王秋华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良性互动良性公共服务

朱忠梁,韩春利,王秋华

(曲阜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山东曲阜273165)

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提出,作为公共服务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公共服务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上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类:“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有限政府型”、“有限市场型”[1]。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主要是由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互动的关系决定的,完善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的前提是必须建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2]。

1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发展模式的条件

要建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发展模式,必须建立有效推动“良性互动”模式发展的经济基础、制度保障和良好的文化背景。即是说,构建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发展模式的三个前提条件:市场化的经济、民主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文化背景。

1.1 “良性互动”模式的经济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渐进转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市场机制、市场竞争深入人们的经济观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与发展,经济领域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其他领域的各类主体、个体都明确了自己的主体地位,也逐步脱离政府的笼罩。社会各类主体、个体相互联系,形成了社会组织产生的内在动力,社会成员之间在互利、非营利的基础上结成社会组织,这就是现有经济体制下体育社会组织产生的内在动力。

我国原有的政府统筹体育事业发展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难以全方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需通过借助第三方机构——体育社会组织来配置体育资源,这就是现有经济体制下体育社会组织产生的外在动力。

1.2 “良性互动”模式的制度保障

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要有相对独立的生长空间,必须有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作为制度保障,来保持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适度的张力,保证体育社会组织有足够的生长空间。从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角度讲,就是要加强相关政治体制的改革,为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建立良好的政治基础。

相应制度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体育社会组织基本社会权益的制度性保障。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在厘清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与体育社会组织职能的基础上,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和运营模式逐步进行改革。随着《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以及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构建,各地都加快体育社会组织的深化改革,以更好地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作用。

1.3 “良性互动”模式的文化背景

文化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产品,人类的文化活动的价值在于追求人身自由,也就是实现人类本身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是社会组织产生的前提。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革,人们社会活动不但体现出经济活动的主体性,也体现出了文化活动的主体性。随着相关体育社会组织的产生、发展,人们在服务和管理中的权利、责任越来越明显,政府也开始从善政走向善治,这使得建立在人类主体性之上的体育社会组织将承担更多的体育公共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要建立完善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必须弘扬以人的主体性为宗旨的文化,实现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2 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发展模式的解析

社会组织理论本质上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理论,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就是探索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过程。如何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均衡,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问题,同样是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所在。

2.1 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发展模式的可能性

建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主要是由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现状决定的。目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点就是“以建设体育强国为目标,转变体育发展方式为主线,建立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3]。然而目前实际情况是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均等化程度亟需加强,服务质量亟待提高。并且随着“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的兴起,“大群体观”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出现在各项体育事业中。“大群体”体育格局的三个要素是“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体育系统内部需要改革、整合,还要与相关社会组织形成合力,构建“大群体”下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因此,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模式是目前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可行模式。

2.2 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发展模式的必要性

市场失灵由政府补救,而政府失灵由谁补救?“政府失灵”理论是指由于政府行为自身的局限以及一些其他客观因素,政府在对经济、社会生活干预的过程中无法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在社会领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社会保障力不足、动员社会资源能力不足、过度干预社会组织领域。

政府在体育事业中“失灵”主要表现在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弱化。体育公共服务是开展全民健身的基础,如果体育公共服务建设不完善,则全民健身只是“空中楼阁”。体育公共服务还存在覆盖面不足、组织力量相对薄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此时体育社会组织在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能较好地发挥平台、桥梁、纽带的作用来解决“政府失灵”的困境。所以,在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方面,应建立依托社会、政府主导、覆盖面积广的体育社会组织网络。

3 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发展模式的实现机制

根据当下体育社会组织和政府的运行特点,构建“耦合机制”、“运行机制”,形成体育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的关系,是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提。

3.1 增加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

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都由三个有机体组成:政府、市场、社会。政府追求善政,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社会追求善治。为推动政府“善政”和社会“善治”并使两者耦合发展,就要增加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任。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任程度影响双方之间的耦合程度,进而影响双方之间的合作。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要实现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必须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3.1.1 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必须坚守法治原则

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只有坚守法治原则,才能达成价值共识;只有在价值观念上达成共识,才能实现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

目前还没有关于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政策保障力度还有待加强。政府应充分考虑体育社会组织在国家体育事业当中的特殊地位,完善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长效机制,在配套政策上实现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3.1.2 加强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合作意识的培养

合作是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前提,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实现政府由管理的角色向服务角色的转变,社会组织的主体意识与政府服务意识形成互补[4]。

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合作的具体操作方式便是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始试行,并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效益。另外,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合作还表现在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有关体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程度。

3.2 实现双方在社会服务领域的有机衔接

依据新公共服务理论,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前提。在我国社会组织的产生、发展是在“强政府、弱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在这种背景下转变政府职能,就意味着政府要更多关注社会组织的发展,实现双方在社会服务领域的有机衔接,体育社会组织的产生、发展也是如此[5]。

3.2.1 政府在社会领域有序退出

政府在社会领域的退出是指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退出,实现服务社会角色的转变。反映在体育事业领域就意味着政府除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之外,还要动员相应的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到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来。现在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还较为薄弱,政府不可能一次性在社会领域退出,只能有序地让渡。

在政府有序让渡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往往是把政府力不能及而且又能让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社会责任让渡给社会组织。目前政府采取的措施是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让体育社会组织承担管理职能;政府则运用一系列的法律、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事业相关领域的发展壮大。

3.2.2 鼓励体育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还表现在体育社会组织明确自己参与相关的社会事务的主体地位,建立相应的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对话机制。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熟壮大不仅仅表现在自身的发展规模上,同时还表现在对政府以及社会决策的影响力上。

体育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向政府建言献策,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来获得政府、社会的信任。

4 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模式发展的路径

“良性互动”发展模式就是要构建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均衡关系。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分为两种路向:一是起主导作用的强势力量主要是政府,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体育社会组织本身。两种路向共同推进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良性互动”模式的发展。

4.1 强化政府的社会职能

4.1.1 政府完善自身的社会职能

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完善社会管理,改变政社不分的模式。社会管理不仅仅指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同时还有社会自身的管理。政府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职能,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

4.1.2 政府要引导体育社会组织

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如果单单依靠政府,易造成体育公共事业投入不足、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6]。这就要求政府将一部分体育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转移给体育社会组织,扩展体育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具体措施:(1)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建立一种契约关系,强化政府的社会职能,促进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2)整合各类体育社会组织资源。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并且活动能力有限,政府要注意引导不同类型、规模的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体育社会组织间的协作能力,加强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

4.2 矫正体育社会组织的异化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基础相当薄弱。为了促进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必须矫正体育社会组织的异化现象,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7]。体育社会组织的异化分为以下类别:产生方式的异化、组织管理的异化、资金筹集的异化、社会地位的异化。针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异化,其矫正措施如下:

4.2.1 强化体育社会组织的民间性

目前体育社会组织普遍存在“官民二重性”的特征,这与部分体育社会组织的产生方式和组织管理方式有关。体育社会组织的产生主要有两种途径:社会选择、政府选择。社会选择是由社会力量决定的,是社会自治的主体力量。政府选择是指政府依据社会的需求决定社会组织的成立,这种社会组织在产生过程和组织管理过程中具有“官民二重性”。

针对体育社会组织的这种“官民二重性”的异化现象,要淡化其行政级别,明确其民间、社会地位,明确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强化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强化它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激活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价值本位,使其有效地参与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并且进行自治[8]。

4.2.2 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认知和公信力

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认知与公信力是实现与政府“良性互动”的有力保障。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起步较晚,社会认知与公信力较低。体育社会组织要规范组织内部运行机制,加强相关体育公共服务项目的运作能力,增强自己的独立生存能力。

体育社会组织还要将公益精神、社会责任融入到自身的发展中,深入社会各个阶层,提供有效的体育公共服务,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取信于政府,并且做好自身的监督工作,提高社会公信力。体育社会组织还应该树立一定的品牌意识,利用自身的特色服务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认知和公信力。

5 结语

目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总体上处于发育阶段,组织的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机制正逐步完善。在我国建设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背景下,要转变政府对体育事业的管理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组织的权限,加强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合作,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和体育社会组织的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体育需求,最终形成政府主导、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社会力量全面参与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格局。

[1]曹可强,俞琳.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及启示[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5(1).

[2]郑丽.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J].体育文化导刊,2011(7):9-12.

[3]刘国永,杨桦.中国群众体育发展报告(2014)[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4]李永忠.论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信合作关系及其构建[J].湖南社会科学,2012(1):109-112.

[5]顾岩岩.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2.

[6]李静.试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62-65.

[7]李永忠.我国民间组织“民间性”的异化与矫正[J].湖北社会科学,2008,(10):34-36.

[8]李永忠.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9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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