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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诚信的要素分析——兼论道德诚信与契约诚信的差异

2015-03-20黄金宏

巢湖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正契约身份

黄金宏

(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0)

契约诚信的要素分析——兼论道德诚信与契约诚信的差异

黄金宏

(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福州350000)

探讨了诚信作为社会意识,总是根植于生产方式和由此所决定的社会结构(组织)中,农业文明时期和工业文明的计划经济时期形成了血缘、地缘、职缘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依靠道德和权威裁判来维系诚信。市场经济体制时期,陌生人组织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充满开放性和不稳定性。诚信只能靠契约及其背后的法制来维系。契约诚信具有四个要素:诚信主体间是独立、平等的关系;诚信的原则是公正,获取信息的公正、权利和义务的公正、仲裁的公正;维系诚信的制约机制是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和评估制度,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罚,形成强制性的约束力;诚信的内在驱动力是道德,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遵纪守法的道德。

契约;诚信;要素;道德;差异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化进程中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老人倒地扶不扶?”重庆大学校长周绪红在毕业典礼上的发问,考问着大学生,也考问着每一个中国公民。诚信危机,谁之痛?如何弥补社会诚信的断裂带,重塑中国人诚信观?

美国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在 《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中提出信任是一种普遍的文化特征,是人们从一个规矩、诚实、合作、互惠的行为组成的社区或群体中,从群体或组织内共享的规范和价值观中产生出来的一种价值规范。即每一个群体或社会组织都会形成一种秩序,以及维系秩序的制约机制和价值规范。诚信是其中的一种价值规范。

1 从道德诚信到契约诚信

中国传统的诚信是儒家的诚信。“信”是儒家“五常”之一,是儒家的核心价值观。儒家关于“信”的论述非常的多。诸如:《论语·为政》中“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辄,其何以行之哉”。《论语·学而》中“言必信,行比果”“敬事以信”。儒家的诚信强调的是个人修养和道德。儒家的诚信是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在整个社会生产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城乡中存在的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是作为小农生产的补充形式。自给自足性决定了生产规模小和社会分工的程度低,合作、交换都不发达。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儒家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都是围绕“家”来展开的。儒家的诚信是建立在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相对封闭社会组织中,对亲人、族人是信任的,对群体外的人则不信任和排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在这种条件下,维持社会诚信的是因习惯而形成的道德规范,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所以儒家的诚信是建立在血缘、地缘组织内的道德诚信。

计划经济时代的诚信是建立在大工业生产力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大工业生产带来的大规模的商品交换,所需要的信任就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修养而是整个信用体系。毛泽东时代中国的商品交易是在国营的商业系统内进行,从原材料的供应到商品的生产、运输、定价、销售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统一安排,没有市场竞争和利益争夺。整套信用体系与市场无关,由国家制度规定。农村是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城市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成了基层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职工由企业终身雇佣,他的生老病死都由企业负担。在这样的相对封闭社会组织中,维持诚信的是集体主义、平均主义的道德。在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的信仰下,在没有剥削、人人平等的平均主义的体制下,人与人之间结成了坚定的信任。所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诚信是建立在地缘、职缘组织内的道德诚信。

现代诚信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商品交换的规模和范围急剧扩大,打破了狭小血缘地域空间的限制,人力、物力、财力自由的在市场上流通,人们可以在农村与城市,不同的城市,城市中的不同的企业、公司之间中流动,陌生人团体成为了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都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社会组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稳定的血缘、地缘、职缘组织变成了陌生人组织,充满了开放性和流动性。道德约束力显然就不够了,这就要引入“契约”。契约是市场交易双方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达成的一种协议。契约信任指双方或多方协议认可并承诺遵守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未能履行义务时的惩罚措施。这使信任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就像卢曼说的“一种信任原则的技术性重制”。

2 契约诚信主体间的关系:平等

契约诚信要求订立契约的双方必须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他们之间是平等关系。这是由商品经济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商品交换中人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商品)的价值。而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在商品交换中人的价值不是由其身份来决定,而是由其所提供的商品决定[1]。商品交换要求参与交换的主体在身份上是平等的,排斥任何宗法的、行政的和其他社会特权。

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制度。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以满足自己消费为主要目的,商品交换只在小范围内发生。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家庭或家族所有,由家长主导资源的配置,组织生产,生产出来的财富由家长支配,按照家族中个人的身份地位和劳动进行分配。这就形成了金字塔的身份等级社会。在等级社会中,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身份高的获得更多的权利,身份低的人只能付出更多的义务。因此,契约及维系契约的法制在这样的社会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人在契约和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有身份的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是所谓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所以中国古代有法律,但人在法上,中国古代有契约,但依靠的是族长(权威)裁判。

生产资料全盘公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然是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制度。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在构建理想社会的蓝图时,用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用按劳分配来取代按生产资料分配,希望建立一个没有剥削、压迫、人人平等的社会。但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在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全盘的公有,取缔一切私人商品交换,却是用现代的方式,复活了古典的内容,给整个社会打上了深深的身份烙印[2]。例如人民公社时期,农民被束缚于集体土地之上,剥夺了许多的权利和自由,不能随意流动,户籍成为约束他们的工具。即使到了现在,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在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方面仍有诸多差别。城市是大工业生产,但是所有生产资料的流通、销售都由国家统一安排。在国有企业中,人被分为干部和工人,工人又被分为终身雇佣(有编制)和临时雇佣(无编制)。有编和无编,工人和干部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阶级划分形成的政治身份、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身份、人事制度造成的干部和群众身份及其内部分层,深化了身份社会的构成。所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现了依附于整个国家的、组织更严密、覆盖面更广的身份社会[2]。在这样的社会中,契约是无用的,因为身份(行政命令)在法之上。上级(领导)占有更多的权利,下级要付出更多的义务。维持诚信的只能是道德和领导的权威裁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扩展,人力、物力、财力根据价格规律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开放性和流动性把人们从家庭、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附属物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每个利益主体在生产的分工、交换、协作中是平等的关系。财富按照个人对商品生产所做的贡献,如劳动或资本进行分配。在市场中每个人的价值不是由其身份来决定,而是由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来决定。这样的生产方式形成了开放、流动、网络状的平民社会。人与人之间在血缘身份上终于是平等的关系了,契约诚信成为可能。平等是契约的前提。

3 契约诚信的原则:公正

基于人人平等的伦理精神,在契约诚信中,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公正的原则。首先,是获取信息的公正。每个缔约主体都能通过公开的渠道,自由、平等的获取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隐瞒或欺诈的行为。信息可以使自身和其他形态的资源(如土地、股票、资金)增值。因此要保证不同身份、不同地域、不同能力的人都能公正的享有获取信息权力。

其次,权力和义务分配的公正。订立契约的双方既是利益的合作者,也是利益的对抗者,所以权利和义务如何在主体间进行分配,怎样进行分配,这就要遵循公正的原则。在身份等级的制度下,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等级高的人理所当然占有更多权利,等级低的人就要付出更多的义务。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分配方式。现代的契约诚信,由于当事双方是平等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这并不是说完全等分,而是要体现主体的共同意志,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契约仲裁的公正。当契约发生纠纷时,应向有关机构和人员提请诉讼。根据本国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由相关当事人承担契约责任。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撤销合同”。仲裁的公正是契约诚信得以维持的重要保障。

4 契约诚信的约束机制:制度和法治

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人被束缚在家族和单位内,形成了身份等级制度。在血缘、地缘、职缘的相对封闭的圈子内,靠道德约束、舆论监督和权威者的仲裁来维持诚信。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人成为独立、平等的利益主体,自由的在市场上流动。熟人圈子被打破了,陌生人的组织充满开放、流动和不稳定性。如何把这一个个流动的点,构成一个有组织的网络?这就要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数据建立一整套诚信制度系统。

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制度。个人档案包括身份证、地址、职业、资产状况、纳税记录、信贷记录、司法记录、医疗记录、社会保障记录等,形成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并对这些数据进行统一编码,全国联网。其次,制定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对个人信用进行评级。当人们进行市场交易时,可通过国家机构或商业的信用评估机构,查询到公民个人或法人单位的信用等级,来决定是否与其交易,有效规避风险。个人的诚信状况和以后一切的社会活动关联,个人一旦有失信行为,那么其在以后的社会活动中就要付出沉痛的道德和经济代价。2015年3月全国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用5年的时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政府和相关行业掌握的数据信息,规范信用评级,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到2020年初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加强法治,要对违反契约的行为作出惩罚,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约束力。开放流动性社会区别于传统的封闭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以“法制”代替“礼俗”来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中国2000多年农业时期和计划经济时期,都有法,但人在法上,人们畏惧的不是“法”,而是掌握“法”的人。这就是人治,“法”不过是人治的工具而已。当今社会,法律依然具有阶级性,但更多的体现为社会性。法律是管理社会、协调利益的产物,法律必须反映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法律不是任何人的工具和手段。

用法律来维系诚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法律是通过界定人们的利益、权限和责任及仲裁和惩罚机制的设立,来实现诚信的供给[3]。制定完善的诚信立法是当务之急。与发达国家成熟、完备诚信立法相比,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诚信立法。虽然我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但有的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不讲诚信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是惩罚的标准太低,不足以震慑违反契约的行为。因此立法层面的缺失,是我国契约诚信的硬伤。在执法层面上,法律无论如何严密,都具有弹性。而弹性就掌握在公检法手中。如果司法不独立,权力干预司法,或者公安、检察、法院人员素质不高,徇私枉法,再多的法律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在执法中,程序公开公正是关键。官方的中立性、各方均有表达机会、信息公开制度都有助于增强人们对执法者的信任,乃至对法律的信任。

5 契约诚信的内在驱动力:道德

道德对契约诚信的影响深远。一方面、契约的制定和生成,必须符合当时社会的道德标准,契约本身就是一种外在、形式化的道德。另一方面、契约具有很强的道德依赖性。契约由人来制定,由人来执行、即使是契约背后的法律,从立法、执法、守法都难以完全摆脱人的主观性。因此人的道德品质将影响契约的执行效果。

现代的诚信是建立在“平等、公正、法治”的道德观念之上。这也是社会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它不同于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和计划经济时代的“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道德观念。我们应当树立对人的尊重,继而人人平等、最终确立法律至高无上地位。这是层层递进,缺一不可的。对个人的忽视是中国传统文化和计划经济时代文化的共同特征。人被束缚在家庭和单位中,具有依附性,不是独立的个体。道德上塑造的是圣人和英雄楷模,这对于出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90后、00后及其之后一切时代的孩子来说,认同性都很低。社会上反而出现了道德价值观崩溃的状态,物欲横流、尔虞我诈。这时不是回过头去寻找儒家的伦理道德和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的精神。因为道德作为社会意识,总是根植于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由此决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中。市场经济时代,个人的自由流动,使他们成为社会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因此对个人的尊重、对个人利益的认同也是必然。当人们摆脱家庭和单位的附庸地位,消除了身份等级,人人平等、社会公正才成为可能。

“平等”、“公正”源于人类最古老的道德和直觉上的价值诉求。对平等、公正权利的信仰基于人性本源。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平等、公正是用来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成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现实社会中,近代以来的四百年,人们仅仅是消灭了血缘出身的不平等,但金钱和权力依然在影响平等、公正。因此,当社会上发生不平等、不公正的现象时,要倾向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也就是政策要向底层老百姓倾斜。政府保障公平的机会均等,如建立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来保证人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经济活动中限制垄断,在职业选择中,确定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最大限度上给予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来维系社会的平等、公正。让平等、公正的道德深入人心。

“法律至高无上、遵纪守法”,是陌生人社会最重要的道德。在一个人人平等、自由流动的网络状的社会组织中,法律不仅应当被当作治国手段而受到重视,更应当被当作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而受到尊重和信仰。法律是人类文明所凝成的生活规范,是人类良知的理性化体现,是公平、正义所发出的绝对命令,是每一位有道德自觉性的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指南[4],人们遵纪守法表达的是对社会制度的认同与信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尊重和维护。遵纪守法是每个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责任、义务和美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诚信作为社会意识,总是根植于生产方式和由此决定的社会结构 (组织)中,农业文明时期,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形成了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工业文明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生产资料全盘公有的生产方式,形成了企业、单位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在这些相对封闭性的具有身份等级的组织内部,依靠道德维系诚信。因为熟人间的舆论监督和权威裁判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人力、物力、财力自由在市场上由流通,商品交换的空间和规模超越以往任何时期,人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陌生人组织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充满开放性和不稳定性。于是诚信只能靠契约及其背后的法制来维系。契约诚信具有四个要素:诚信主体间是独立、平等的关系;诚信的原则是公正,获取信息的公正、权利和义务的公正、仲裁的公正;维系诚信的制约机制是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和评估制度,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罚,形成强制性的约束力;诚信的内在驱动力是道德,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遵纪守法的道德的观念。

[1]邱本,董进宇,郑成良.从身份到契约——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J].法制现代化研究,1999,(1).

[2]栾爽.社会变迁与契约法制——关于近代中国社会的一种考察[J].政治与法律,2013,(9).

[3]吴学军.建立诚信机制问题探析[J].经济师,2003,(12).

[4]君羊.全球化时代法制观念的转变[J].社会科学战线,2006,(3).

THE FACTOR ANALYSIS OF CONTRACT TRUST——THE DIFFERENCES BETWEEN MORAL INTEGRITY AND CONTRACT TRUST

HUANG Jin-hong
(Fuji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Fuzhou Fujian 350000)

Discussed as a social consciousness,trust is always rooted in the mode of production and the corresponding social structure(organization)determined by it.During the agricultural civilization period and the period of planned economy in the industrial civilization,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formed on the basis of blood,geopolitical position or professional position.The trust relies on morality and authority to maintain.During the period of market economy system,the stranger groups become the basic unit of society,full of openness and instability.The trust can only rely on contract and the legal system to maintain.The contract-trust has four essential elements:the relationship of the subjects is independent and equal;the principle of trust is justice,including the justice of information,right and obligation and arbitration;the restriction mechanism for maintaining trust is to establish personal credit archives and evaluation system,and to punish the violation depending on the sound legal system so as to form mandatory binding;morality is the inner drives of trust,which make it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morality of the supreme law and law-abiding.

contract;trust;factor;morality;difference

D648

A

1672-2868(2015)04-0020-05

2015-03-18

福建省中青年教育科研项目(思政专项)(编号:JAS14996)

黄金宏(1979-),女,福建福州人。福建中医药大学思政部,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陈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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