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诗“情绪节奏”命题的由来及其可能性
2015-03-19张中宇朱寿桐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
张中宇, 朱寿桐
新诗“情绪节奏”命题的由来及其可能性
张中宇, 朱寿桐
【摘要】郭沫若最早提出“内在的韵律”,由于概念存在逻辑矛盾,随后演变为“内在节奏”“情绪节奏”。但“情绪”波动性很大、变幻莫测,通常并不像潮起潮落一样规则有序。要考察是否形成节奏,需要确认节奏的最小构成单位。但迄今近百年,没有任何学者能划分出“情绪节奏”的基本单元;也无法确认这些构成单元之间的区别性特征;更无法确认这些节奏单位的强度、时长相当或接近,以构成“规律性再现”。因此,新诗诞生以来甚嚣尘上的“情绪节奏”,本质上很可能是一个伪命题。其产生的背景是消解基于声韵的诗歌韵律,为废韵律、散文化提供依据。从实践层面看,所谓“内在律”“情绪节奏”等,近百年来也没有引导汉语新诗走向稳健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新诗“情绪节奏”伪命题
一、从“内在的韵律”到“情绪节奏”
郭沫若最早明确提出“内在的韵律”。他说:“诗之精神在其内在的韵律(Intrinsic Rhythm),内在的韵律(或曰无形律)并不是甚么平上去入,高下抑扬,强弱长短,宫商徵羽;也并不是甚么双声叠韵,甚么押在句中的韵文!这些都是外在的韵律或有形律(Extraneous Rhythm)。内在的韵律便是‘情绪的自然消长’。……大抵歌之成分外在律多而内在律少。诗应该是纯粹的内在律,表示它的工具用外在律也可,便不用外在律,也正是裸体的美人。”*郭沫若:《论诗三札》,见《文艺论集》,第204—20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郭沫若的“内在的韵律”,原本并不是立足于充分论证一个新的理论发现,而是要针对他所称的“外在的韵律”,也就是基于声韵的通常所称的“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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