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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研究

2015-03-19兰州铁路局财务处蔡万普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企业

兰州铁路局财务处 蔡万普

铁路运输行业是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也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其体制改革、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将有利于消除产品的重复征税现象,完善我国流转税税制,鼓励分工协作、专业化发展,而且也是铁路运输企业深化体制改革,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的需要。但铁路运输企业具有投入有机成本高,基建投入大,投资回收期长,承担社会责任大等特点,本身对其他资本缺乏吸引力,现行增值税抵扣范围内不可抵扣因素大,因而“营改增”后税负上升。从2014年的运行数据统计,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在不考虑所得税及其它税种情况下,实行营业税时税负3.3%,“营改增”后上升到4.4%,税负加重。

一、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

(一)从税收理论角度分析

从理论角度分析,一项税收制度的变革必然会产生两种效应之一,一是因通过环环抵扣、抵免重复征税的累加而带来的减税效应,二是因税率变化而导致的税负变动效应。铁路运输企业因为“营改增”后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税率3%改按11%(6%)征收增值税,税率较之前高,而且增值税销项税额大于进项抵扣额,税负增加。

(二)从税制体系角度分析

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2009年增值税制度从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之前我国增值税制度存在的弊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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