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2015-03-19济宁宏桥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廖秀华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5期
济宁宏桥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廖秀华
增值税会计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正确计算、按时交税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我国财政部门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增值税账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促进了税制改革和会计改革,为广大财会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提供了权威的依据。但是随着税制改革和会计改革的深入,增值税会计核算遇到了新问题,原有的规定无法处理或无法完全处理新的业务。笔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总结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上世纪九十年代,财政部门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专门下发文件,规范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这些文件中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到今天仍然适用。但是这些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过细,增值税明细专栏划分过多,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因此200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此进行了简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核算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该明细科目还应分别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减免税款”等专栏。
为核算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认证抵扣的增值税,还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