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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探析

2015-03-19萨楚拉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律

萨楚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社会所起到的作用愈发重要。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发布的《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积极吸引发达国家在其领土内建立子公司。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共投资5530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39%[1]。跨国公司经济实力迅猛增长的同时,其行为也足以对东道国,甚至是全球人权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在某些跨国公司富可敌国的情形下,这些跨国公司所欲投资或进行经济行为的国家通常缺少自愿尊重其本国国民人权的经济诱因,使得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这一现象日益凸显并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一、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际法依据

(一)传统国际人权法

传统国际人权法由《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构成。虽然传统国际人权法具有国家本位性的特征而主要约束国家行为,所指向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国家,而不直接约束跨国公司,但是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人权内容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论任何主体在进行任何国际行为时都应当共同遵守。因此,在跨国公司侵犯了其中所规定的人权内容时即违反了人权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48年12月10日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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