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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探析

2015-03-19崔燕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矛盾机制群众

崔 燕

(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3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也随之产生了诸多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其中,部分利益受损群体感到社会的不公平,希望通过一定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利益受损群体意识到把社会影响扩大带来的诸多好处,于是自发组织起来,通过集体维权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致使群体性事件频发。此外,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公民身份的觉醒以及维权意识的增长进一步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国家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数量“1993年约8700起,1995年11000起,1997年15000起,1999年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百人以上的群体事件47000起,2006年15人以上的群体事件达87000起”[1]。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对社会的和谐具有极强的破坏作用,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中应采取系统、有效的社会机制,实现对突发性事件的有效预防,同时实现对社会群体合法利益的真正维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促进。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主体的群体性

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性特点日益显著,社会矛盾的激化导致社会成员通过群体性事件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在情感上比较容易产生共鸣。群体性事件主体的群体性表现在其社会结构和规模两个层面。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出租车司机、教师、学生等各阶层人员,波及城市、农村、企业、工厂、学校、机关等各个行业和领域。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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