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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教咸宁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现状与对策

2015-03-19张廷洲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咸宁市环保部门监测

张廷洲,晏 威

(咸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湖北 咸宁 437100)

病案教咸宁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现状与对策

张廷洲,晏 威

(咸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湖北 咸宁 437100)

污染源监测不仅是政府针对企业的单项工作,也是企业自身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对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2013年至2015年,通过对咸宁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的调度、调研,基本摸清了全市现有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的现状、监测条件、第三方检测市场,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咸宁市国控重点企业监测与自行公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率的对策和措施。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现状;对策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1]。通过加强企业自测和信息发布,可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知情权,通过社会监督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进行污染治理,保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最终形成环保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企业污染排放监管模式。

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具有环保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性[2~5],不仅是企业的责任,还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监测数据公布率(不低于80%),已被列为地方总量减排工作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6]。同时,国家环保部对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1]。因此,国控企业有必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好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公布率达标。

本文通过近两年来对咸宁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调度、调研,掌握了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工作现状,发现了该项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提高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率的有效对策和措施。

一、 咸宁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现状

(一)国控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国控企业筛选原则[7],2014年国控企业有30家,其中污水处理厂7家,废气企业10家,废水企业16家(3家既是废水国控企业,又是废气国控企业);2015年,在上年度已有企业的基础上,新增4家,其中污水处理厂1家、废水企业2家、废气企业1家。

因此,咸宁市目前纳入考核范围的国家重点控制企业共有34家,其中污水处理厂8家,废水企业18家(3家是废水国控,也是废气国控),废气企业11家。

(二)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现状

企业可采取自行监测和委托监测两种形式开展监测。其中,自行监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与自动相结合的技术方式;委托监测是企业在自身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的监测活动,不包括承担本企业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1]

目前,咸宁市国控企业主要采用在线设备自动监测、自行手工监测和委托第三方监测3种方式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在线设备自动监测情况

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运行,并加强自动监测设备和传输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定期比对分析,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据调查,34家国控企业中,8家污水处理厂和11家废水企业安装了废水自动监测在线设备(其中有3家企业既安装了废水在线设备,也安装了废气在线设备);8家废气企业安装了废气自动监测在线设备;5家企业虽已安装在线设备,但因运营问题已停用;另外5家企业未安装在线设备。已安装且正常运行的在线设备均已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已委托第三方资质公司运维,确保了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数据公开的及时性。

(2) 国控企业自行手工监测现状

自行手工监测要配备固定的工作场所、采样分析仪器设备和监测分析人员,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参加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监测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调查结果表明,咸宁市目前仅有温泉污水处理厂、永安污水处理厂、赤壁污水处理厂、嘉鱼污水处理厂、通城县污水处理厂和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有限公司6家企业,具备化学需氧量、氨氮、pH、悬浮物、生化需氧量等少数几项常规污染因子的自行监测能力。原因是这6家企业不仅分别建设了30~100平方米的化验室,还聘有参加过监测技术培训、持上岗证(省环保厅颁发)的在岗在职监测人员。其余国控企业因未建设实验室、缺少监测仪器或无持证上岗监测人员等限制因素,而不具备自行手工监测的条件,无法自行开展手工监测。

(3)国控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情况

据调查,咸宁市辖区内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和企业共有8家,包括咸宁市环保部门所属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为二级站)、县(市、区)环保部门所属的6个县(市、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均为三级站)和咸宁市目前仅有的1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其中,咸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因承担了全市所有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任务,故不能接受委托并开展监测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所属的三级站承担了非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任务。

目前,全市34家国控企业中,共有25家国控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除咸宁市现有的1家机构外,其余全部为武汉市内的检测机构;另外9家国控企业均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监测工作。

(三)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调查结果表明,在2014年环保部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成绩通报中,湖北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为84.6%,达到不低于80%的考核要求。但咸宁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率仅为71.24%,其中8家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率未达到考核要求。2015年6月,在环保部门的督办下,咸宁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完成率达到94.02%,公布率达到92.56%,基本满足要求。

二、咸宁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咸宁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虽然暂时能达到不低于80%的考核指标要求,但是实际上存在着监测项目不全、监测频次不足、监测结果公布不及时等问题,以致于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目的,即企业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深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具体为:

(一)主观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落实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2015年6月,全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考核要求,是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反复督办、检查的结果,部分企业尚未真正树立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意识。

二是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环保部门多次对企业进行了培训,但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自行监测方案不完善、监测点位示意图缺失、监测因子不全、检测方法不完整、标准使用错误等问题。

三是企业人员变动快,手工自测人员持证率不高,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国控重点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不能稳定保证监测人员持证率,影响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的连贯性。并且,企业环保专员素养不够,无法适应环保管理的需要。

四是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日常监测管理工作不严。个别县(市、区)环保部门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清楚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要求,对企业自行监测检查不到位,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和具体监测环节缺乏指导和规范。

(二)客观方面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地方环保部门没有对企业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新《环保法》相关要求的宣贯工作,并对企业主体责任的宣传不到位,要求不严格,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的污染风险,督促其完善监测工作。

二是企业人员监测培训力度不大。环保部门组织的企业自行监测培训不够,培训内容侧重于基础理论知识,对于实际操作技术针对性不强。开展培训侧重于废水的实验室分析,对于污染源现场采样分析和废气监测涉及不多。同时,社会上的相关培训资源有限。培训机制不健全、培训机构欠缺、培训机构能力有限等问题制约了企业自行监测技术能力的持续提高。

三是第三方监测市场不成熟。目前,由于监测市场开放较晚,咸宁市仅有一家第三方检测公司,还未形成成熟的市场氛围。过分依赖于武汉市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在时间和质量上都难以保证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并且,给企业带来了误解,认为监督性监测结果就是委托自行监测的结果。由于第三方检测市场的缺乏,企业在委托过程中的选择余地不大,从而直接影响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

三、对策与措施

(一)加大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通过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内容的培训,让企业充分了解其自测及信息公开的义务、要求及后果,自觉按规范开展自测及信息公开。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的责任主体是排污企业。排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企业不能误认为,监测是环保部门的事,而应清楚的认识到自行监测是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并要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拓宽企业自行监测培训渠道。环保部门做为组织者和参与者,首先要依托环保系统的监测部门,加大对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的技术培训,多组织企业进行技术培训,确保企业自测人员持证上岗率,同时要充分运用第三方检测市场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培训,进一步推动监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扩大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仅针对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要求,下一步还要进一步扩大企业范围,从国控重点企业扩大到非国控企业,实现排污企业的全覆盖,进一步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通过社会监督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进行污染治理,保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最终形成环保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企业污染排放监管模式。

(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利用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的环境执法大检查活动,将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作为一个重点内容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委托监测情况、自行监测方案、质量控制和信息发布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深入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

(六)加强对第三方检测市场的管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第三方检测机构起步阶段,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控,确保为企业提供合格、有效的监测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Z].2013-7-30.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2014-4-2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Z].2008-2-28.

[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Z].2007-9-1.

[5]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办法(试行)[Z].2007.

[6]国务院办公厅.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Z].2013-1-5.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办法[Z].2012-7-21.

2095-4654(2015)10-0177-03

2015-06-09

F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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