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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师德红线背景下的师生恋问题研究

2015-03-19□张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师德师生关系利益

□张 硕

一、引言

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首次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列为高校教师在日常教学、科研及生活中禁止触碰的红线,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长期以来,高校内部或多或少存在着教师非法利用权力,以升学、求职、毕业论文、考试成绩、实习机会,乃至奖学金及各种奖励为诱饵或者要挟,与学生发生严重违反师德的暧昧关系,虽非普遍现象,但足以影响高校及高校教师在社会上的地位、声誉及影响力。

随着一系列事件的曝光,当事学校的处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比事件本身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梳理近三年(2012~2014)相关事件的报道,可知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调离现有岗位,即将涉事教师从现有的教学科研岗位调至教辅岗位或者下属校办企业;解聘,主要针对公办高校中非事业编制人员,或者民办高校教师;冷处理,即事件在一定范围内没有造成过于恶劣的影响时,或者当事学生已经毕业离校,则对涉事教师采取诫勉谈话等方式,但不降低其行政职务、职称或者工资等级,依然允许其在现有岗位上工作,这种做法主要出于维护教师的形象和利益,不扩大事态。处理方式的不同,反映着对于事情本身性质认识的差异,即教师与学生发生超越应有的师生关系,是否即可认定为是不正当关系。

二、高校师生恋现象分析

(一)师生恋产生的原因。师生恋,古已有之,各个国家和民族,不同的价值观及信仰,只要是在存在师生关系的地方,均有这种现象的发生,除高校外,近些年来,愈来愈向中学,甚至小学发生,但仍以高校为主,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生活方式的变化,带来观念的解放,人们在选择恋爱对象时开始较少考虑身份差异;二是高校师生均为成年人;三是学生对于高校教师在学识、地位、风度、财富等方面的景仰和崇拜,尤其以女大学生对青年男教师的仰慕为主;四是双方均处于相对封闭的学校环境中,客观上也为双方产生爱恋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五是青年学生风华正茂,对于教师而言,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二)师生恋的表现形式。师生恋的恋爱模式,在伦理学角度存在争议,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观点和认识,世界上不同地区的高校,包括国内不同高校,对此也没有一致的处理方式,但在中国社会的主流观念中,教师与“天”、“地”、“君”、“亲”具有同等的地位,即在一般人心目中,相对于学生而言,教师依然是长辈角色,而无论年龄差异可能无法达到足够的时间,所以,现今在高校中,师生恋依然是很难公开进行的,因此,绝大部分的师生恋双方,是处于地下或者半地下状态的。

(三)师生恋是否为不正当关系。相关文献研究表明,在分析此问题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双方的婚姻状态;二是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教授、管理及其他利益关系;三是双方的目的是否以婚姻为目的;四是对于师生关系存续的认识。如果教师与学生一方或者双方均已婚,则无论双方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或者目的如何,均应被视为不正当关系,严重者可能涉嫌重婚,这一点应无异议。如果双方均未婚,则应进一步考虑第二条所列之因素,但如何界定双方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教师是否会凭借个人权利及关系影响学生,或者学生是否会利用与教师的恋爱关系为自己谋取明显于其他人而言不公正的利益,其实很难界定。而且存在这种情况:双方并非直接的师生关系,但当事教师的同事与该学生为直接的教学或者指导关系,这时依然可能会考虑到个人与当事教师的关系及利益交换问题,而对该学生在某些方面有所偏向。这种情况甚至可以延伸到双方在不同的学校。考虑另外一种情况,教师与学生存在暧昧关系,双方皆未婚,且均对对方不存在利益诉求,或是因为教师可能不具备这种能力,或是因为学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关系个人利益的某些问题,那么,这种师生恋模式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关系,其实是值得商榷的。当然,如果确认教师在双方的恋爱存续期间,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及程序,为当事学生谋取不正当利益属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利用个人权威或者权力,威逼、要挟对方,是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关系的。有些学者认为,如果双方的交往以最终走向婚姻为目的,这样的师生恋模式应该是允许的,实际上这是一个伪问题,即,恋爱是否是婚姻的前奏,其目的是否是且只应该是结婚,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没有定论,不能构成“师生恋是否是不正当关系”这一问题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的是第四项,即当学生毕业之后,双方是否依然是师生关系,如果坚持传统“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观点,认为师生关系一旦构建形成,则终身有效,那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教师寻找婚恋对象时,需要对对方的经历,特别是教育经历寻根溯源,以了解其是否曾为自己或同事、朋友所教授的各个层次的本校的学生(包括大学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甚至可以包括短期培训、在职研修的学生),或者是否为个人从教以来可能与自己有间接利益关系的外校学生,这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如果认为学生毕业,则双方的师生关系不再存在,可以发展恋爱关系,这种观点是有一定的市场的,但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如果双方修成正果,从师生关系转变为夫妻关系,则教师一方如何面对曾经的学生,这是存在伦理学上的困惑的。同时,在双方的夫妻关系中,在构建婚姻及相处模式时,是否会掺加曾经的师生关系所带来的一些可能不利的因素,这些都是问题。

综上所述,师生恋不能与不正当关系划等号,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因存在伦理学、管理学及社会舆论等多方面的悖论,应以避免为上策。

三、避免师生恋发生的措施

(一)师德建设方面。单纯的师生恋并不属于违反师德的行为,但身为高校教师,所承担的角色包括学生的领航者、教育者、管理者、亲友等多重,是时代与社会的榜样、良心和模范,即使个人能够洁身自好,或可能想往一些经典的师生恋案例,但可能造成的影响和连锁效应,却是不能不考虑的,教育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其从业者必然要比其他从业人员多一分牺牲与自律,不能仅考虑一己之感受与私立,而弃受教育者和社会大众于不顾,因此,即使学校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不会严格限制师生恋这种行为,但教师应对个人有高于师德红线的要求:一是无论任何情况,都不能动与学生发生暧昧情感的念头;二是面对学生出于某种目的,或者是没有目的的示爱,要洁身自好,不能犹豫,或者是出于侥幸心理,或者是害怕伤害学生而不忍,要坚决、果敢拒绝对方;三是行为示范,以免被某些心存不良企图的学生认为是有机可乘,或者认为是发出的暗示信号。

(二)学生层面。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学生在大学阶段确实容易将对教师某些优秀品质的崇拜错误地认为是爱情,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朋辈辅导的方式,客观、全面认识教师,将激荡的情感转化为向教师学习、看齐、弥补双方差距的奋进中,同时,增加与人的接触和交往,扩大交际圈,培养多种兴趣爱好亦有帮助。

四、结语

关于高校师生恋话题的探讨不会停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在双方均无婚姻关系、无目的诉求的前提下,不应被归属于“不正当关系”的类别,但其始终存在的伦理学上的困境及可能发生的对于教研活动公正性的损害,使得避免、抵制这种行为,应该成为面对师生恋问题时的主流观点。

[1] 张硕.试论高校辅导员与学生和谐关系的构建[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4

[2] 方益权.高校“师生恋”现象解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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