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法治校”还是“依法治校”?
2015-03-18马希良
江西教育A 2015年1期
马希良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学校是“以法治校”还是“依法治校”,是摆在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眼前的一件大事。
过去我们也讲学校法制,但更大程度上是“以法”而非“依法”。虽然国家早已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修订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是由于我国教育的现状和学校领导层的主观因素,一些学校选择性执法,以学校规章制度为工具统筹对学校的管理,糅进一些个人的意志和创造。这些学校看似被管理得井井有条,实则在校定规章制度唱主角的背景下,法治遭到了漠视。从组织架构来看,校长雄踞学校管理序列格局的金字塔顶端,他对内主持校务,对外代表学校,既是行政主管,又是业务权威,甚至还有些“家长”的味道。学校的工作人员,恰如孔子所说的“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一般围绕校长开展工作,感受适用于差异化管理格局中因人而异的远近不等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无论是前些年流行一时的量化考核 “千分制”管理,还是如今在学校中实施的绩效考核机制,唯一不变的是学校的办学风格受校长的风格影响。于是乎,校长喜欢读书,那么阅读就是考核的大头;校长喜欢体育运动,那么运动就是考核的权重中心;校长喜欢抓教研,那么教研论文、学术专著、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行动研究等就是考核的权重核心;校长喜欢抓升学率,那么分数就是考核的权重重心……学校管理制度的用进废退与校长个人的嗜好有很大关联,所以一切法律法规就是他手中一张可供选择的牌,并依个人对教育与学校管理的理解,洗出一副更适合学校战略胃口的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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