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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件审查次序研究

2015-03-18包冰锋高素云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包冰锋 高素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诉讼要件审查次序研究

包冰锋 高素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诉讼要件理论自创立之时起就饱受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观点,关于诉讼要件的审查次序更是争执不休。随着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人们在追求公正合法的同时,也要求诉讼效率。因此,在诉讼要件审查次序问题上,最大限度地保障诉讼效率,这一程序意义是应当秉持的首要原则。

诉讼要件;本案判决;审查次序;起诉条件

一、诉讼要件理论的产生、内容及类型

(一)诉讼要件理论的产生

学术观点的提出总要有一定契机,理论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制度得以延续必有其内在的张力。诉讼要件理论也不例外。诉讼要件理论这一充满魅力的诉讼法学说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发展至今已影响了世界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1868年,德国诉讼法学家标罗(Osker Bulow)在研究了诉讼抗辩理论①在德国普通法时期,诉讼抗辩泛指被告就与诉讼实体理由无关的诉讼事项提出的异议。之后发表了《诉讼抗辩论与诉讼要件》一文,正式提出了诉讼要件概念,尽管在此过程中有对罗马法的误解②标罗认为罗马法中的actio制度将诉讼分为程序审查合适实体审查两个阶段,事实上并非如此。actio制度下,法务官在法庭程序阶段并不可能完全局限于纯粹程序方面的事项,如果法务官认定原告之诉明显无理由或违背道德的,法务官可以直接判决原告败诉,而无须进入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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