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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治理现代化与教育促进法治化

2015-03-18汤黎虹TANGLihong温州大学亚太社会治理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亚太社会治理促进协会会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社会法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福建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省城市科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ExecutivedirectorofWenzhouUniversityAsiaPacificResearchCenterofsocialgovernanceandtheruleoflawPresidentChineseStrategy

关键词:受教育者法治化研究会

汤黎虹TANG Lihong(温州大学亚太社会治理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亚太社会治理促进协会会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社会法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福建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省城市科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Executive director of Wenzhou University Asia Pacific Research Center of social governance and therule of law; President, Chinese Strategy Research Institute for Social Development; Chairman, Asia-Pacific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Chairman, Social and Legal Affairs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Business Law; Chairman, Social Law Institute of Fujian Province Law Association; Vice Chairman, Fujian Province Urban Science Association; Professor)



教育治理现代化与教育促进法治化

The Modernization of Educational Governance and the Legalization of Educational Promotion

汤黎虹
TANG Lihong
(温州大学亚太社会治理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亚太社会治理促进协会会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社会法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福建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省城市科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
(Executive director of Wenzhou University Asia Pacific Research Center of social governance and the
rule of law; President, Chinese Strategy Research Institute for Social Development; Chairman, Asia-Pacific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Chairman, Social and Legal Affairs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Business Law; Chairman, Social Law Institute of Fujian Province Law Association; Vice Chairman, Fujian Province Urban Science Association; Professor)

特约栏目主持人语·Comments on Special Column from Initiator

关于现代教育,有人界定为“适合现代生产体系、现代经济体系、现代文化体系、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教育概念、形态和特征”;有人界定为“教育者以大生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内容,把受教育者社会化为能适应现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统一的现代社会的人的活动”①参见: 百度百科. 现代教育[EB/OL]. [2015-04-01]. http://baike.baidu.com/view/714911.htm.。其实,无论如何界定,现代教育都是与现实的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产物。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大幅度地将教育、培训与就业直接挂钩,实施应用教育,满足以科技进步为主要内涵的现代化对劳动力知识和能力的需要,中国改革开放后,教育也随着现代化发展而进入到与就业挂钩的阶段,都是这一相适应的表现。

教育重视未来的和现在的劳动力的素质,包括知识和能力、健康和安全等,是现代教育事业促进(包括健康事业促进)的核心。与此相一致,社会法也逐步脱离了专门对贫弱者开展社会扶助的局限,而进入了对于全部人群(不同人群之和)获取生存能力②生存能力是指通过帮扶形成的人群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素质, 包括生活能力, 工作能力, 应变能力, 创新能力,等等.的社会帮扶的制度领域。教育及其促进的法律制度,是这一新制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它调整全部未来的和现在的劳动力在教育和培训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确认了全部人群在受教育过程中享有并使就业能力得以提升的权利,规定了其他主体的相应义务,即在全部人群受教育过程中,帮扶解脱上述权利实现的困难的义务。

当前,中国教育促进法治化在全面实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战略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其中首要的就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等等;紧接着更进一步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包括: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可见,教育促进法治化,是深入贯彻和全面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和要求的必然,也是全面实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战略的首要的部分。其中的关键在于:要用治理的理念和治理的方式促使教育制度创新,特别是教育促进法律制度创新,使其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相一致。

教育促进法律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笔者认为:教育促进制度是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乃至个人为教育机构和教育方式的发展给予推动的社会制度,在我国,主要包括普通教育促进、非普通教育促进、辅助教育促进[1]等制度。不仅如此,无论在哪一个教育阶段或者教育方式里,学生都是受教育者,而且在受教育中不断积累“生存能力”,终身受教育也都是围绕这一核心来展开或者为此核心提供条件,由此,教育促进“生存能力”积累及其制度建设也是具有较大“跨度”和丰富内容的反映;同时,适应受教育者积累“生存能力”的需要,高效的教育体制成为重要的运行载体,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能否带来高效率的回报、或者说能否适应受教育者积累“生存能力”的需要,是现代教育的核心问题之一,对此,需要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从而不断提升教育体制运行效率。

可见,研究教育促进法律制度,对于中国教育促进法治化建设、促进教育体制高效率运行,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当然,按照全面实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战略要求,当代教育促进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特别是深层次的问题还不少。2015年3月21日在温州大学举办的“社会法国际论坛”上,“教育促进法治与社会治理创新”作为一个方面的议题得到了学者的响应。本专栏收录4篇论文,有对学校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讨论、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法治化的讨论、对老年教育的社会治理的讨论,还有对美国教育捐赠税制的介绍及借鉴的探析。我们希望以此推动教育促进法律制度的研究向深层次拓展,为中国教育促进法治化建设、促进教育体制高效率运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汤黎虹. 社会法学[M]. 第2版.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4: 29.

(编辑:朱选华)

DOI:10.3875/j.issn.1674-3555.2015.06.007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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