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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下互联网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2015-03-18杨健秋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0期
关键词:用户

杨健秋

互联网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用户人数发展迅猛,出现了许多互联网“巨头”,如亚马逊、谷歌、微软等。互联网的发展应用,不仅颠覆了人类的通讯方式、生活方式,也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互联网行业目前形成了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应用、互联网中介服务、互联网商务等网络产业,除了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业,其他网络产业都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

边市场的规模经济尤其是用户边市场的规模效应,导致一些互联网行业被少数大公司垄断,有些不仅是国家范围内的垄断,而且是全球范围内的垄断。多年来互联网巨头屡屡遭到反垄断调查,个别案件还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如美国政府诉微软案。自2008年《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诉讼也越来越多。2009年,“人人诉百度”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认同原告关于本案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相关界定。“书生电子诉上海盛大”案,一审二审法院否定了原告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网络文学市场。2011年 “奇虎360诉腾讯”案,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案件审理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因为界定相关市场对于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以及进而认定企业的市场行为的性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对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由于其双边市场的特殊性,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往往不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而是如何在双边市场中选定边市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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