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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抑或政策倡导——中美语境下的“慈善”内涵比较

2015-03-18葛亮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善堂慈善服务

文/葛亮

责任编辑 解梅娟

目前,部分研究并未注意到,“慈善”在中国语境中的内涵与在美国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慈善”意指向社会某一部分群体(主要是脆弱群体)直接提供社会服务,或者通过捐助等间接手段提供社会服务。而在美国,“慈善”另外包括政策倡导方面的内容。本文所指的社会服务,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指直接为改善和发展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服务。所谓政策倡导,是指来自社会的力量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影响国家政策制定、实施、评估,进而从根本上改变生存环境的行为。本文将以美国“慈善”作为参照,厘清中国语境下“慈善”内涵中社会服务和政策倡导的位置。当然,“慈善”包含的要素是广泛的,本文谨以社会服务和政策倡导方面的探讨,试图推动中国慈善研究对基本内涵的关注。

一、美国“慈善”与政策倡导

在美国慈善于18世纪中叶由 Charity 向 Philanthropy变迁的过程中,美国慈善的具体表现形式由邻里、社区慈善以及宗教慈善向世俗的组织化慈善转变。后者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英国殖民者发起的,借用股份公司模式的志愿协会。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慈善模式。另一种则是自下而上的慈善模式。由本杰明·富兰克林领导创建的慈善组织Junto则是这方面的典型。依照Gross的观点,这一组织是作为“庇护和权力精英世界的中产阶级替代品”出现的,它具有“更多的民主取向”。[1](P38)如果说Charity时代的慈善事业更多包含的是社会服务取向的话,那么,当Charity逐步向Philanthropy变迁的过程则是美国慈善由单一社会服务转向社会服务和政策倡导共融的过程。在邻里、社区慈善中,对他人的帮助更多地是出于爱和善,致力于缓解受助者生活上的窘迫和身体上的疾苦。宗教慈善则通过向现代意义上的“脆弱群体”提供食品、药品、居住方面的帮助,致力于巩固神圣世界中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由英国殖民者发起的组织化慈善从内容上而言,仍旧是以提供社会服务为主,它表现为商人和绅士对社会下层阶级的关心。但由富兰克林创建的Junto则开始明确采取Philanthropy的慈善取向。它致力于从根本上消除贫困的源头,帮助穷人提高改变自己生活境遇的能力。依照Gross的记载,它在北美大陆创建了第一家捐赠图书馆(Subscription Library),也就是今天的费城图书馆公司(Library Company of Philadelphia)。另外还包括第一家学术机构,美国哲学协会(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即今天的宾夕法尼亚大学。[1](P38)这些组织已经具有明显的现代慈善的迹象。类似的学术机构不仅仅是为了缓解社会下层群体一时的疾苦,而是希望通过理性和知识在人群中的传播,提高人们认识世界的能力。通过此举,旨在提高人们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实现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在Charity和Philanthropy仍可共存的年代中,美国慈善的政策倡导已经表现出了一定的苗头。

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 始,Charity和 Philanthropy的理念在美国慈善中已经变得不那么容易共存。美国的富豪希望将商业和科学的方法用在慈善事业上,试图用商业和科学中的理性直击社会问题形成的根源。于是,慈善不再是仅仅解决贫穷、疾病等直接的社会问题。“科学慈善”①的理念开始兴起。“科学和类商业的慈善方法,是直击社会功能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它的解决方法,在于对社会的科学调查”。②但是美国的这些富豪,对于科学慈善的具体方法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初期,他们主要采取对四种组织机构资助的方法。首先是对大学,如芝加哥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其次是对研究机构,这些研究机构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中的研究人员经过严格挑选,他们进入到机构以后,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教学任务,机构中也不存在学生。并且,由于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他们无需受到政治影响。他们的主要任务在于按照自主的旨趣进行研究,并进行政策倡导。再次是拥有明确目标的信托机构,这些机构通常有明确的倡导使命,一旦使命完成,组织也宣告解散。最后则是社会工作机构。这类机构介于传统的慈善组织和现代的慈善组织之间。进入到20世纪以后,以拉塞尔·塞奇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为标志,美国慈善的大量物质资源开始以基金会的形式呈现。这些基金会成立以后,其主要的资助对象仍旧是高校、研究所等科研和教育机构。

这就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社会影响。“它们创造了一个复杂的研究机构系统,这个系统致力于生产、沟通、控制对公共政策有影响的研究”。[3]美国慈善通过在高等教育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资源投入,并不仅仅是慈善资源投放渠道上的变迁,而是蕴含了慈善内涵的变迁。这一变迁意味着美国慈善开始由过去向受助者直接提供物质帮助转向通过积极影响政府的决策,进而以政策为载体改变受助者面临的直接生存环境,以及通过政策出台和实施避免形成制造潜在受助者的环境。从直观上看,慈善的这一内涵变迁形成了一大批因慈善捐赠产生的与社会现实问题紧密相关的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人才储备。这类研究并不是单纯的象牙塔里的学术智力活动,而是广泛存在于高等院校以及独立科研机构中,并且与政府决策形成紧密联系的科研活动。社会科学人才的储备则为美国政府决策参考提供了充足的人力保障。从这层意义上来看,美国慈善与政策倡导逐步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如果说世纪之交美国慈善的政策倡导还较为含糊的话,那么,1949年《福特基金会政策和项目研究报告》的出炉则彻底宣告政策倡导在美国慈善中的重要地位。该报告详细阐述了为了推进人类福利,福特基金会将会关注的五大领域,它们分别是:和平的建立、民主的增强、经济的增强、民主社会中的教育、个体行为和人类关系。[2]对教育、贫穷、疾病等传统慈善问题的关注,其焦点绝不仅仅是这些问题本身,它们与意识形态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某种程度而言,慈善内涵中的政策倡导意蕴远高于人类面对的基本生存问题。这也难怪冷战时期以来,来自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对美国基金会的慈善捐助大多报以谨慎的态度。实际上,在一些新近的研究中,有美国学者业已提出,“慈善的‘倡导角色’和‘公民角色’显然是民主社会的必需品”。[3](P156)还有的学者总结道,美国基金会的角色包括“维持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以及构建公民社会”。[4](P42)这也引得一些欧洲学者甚为羡慕,高呼“当代慈善区别于传统慈善,是因为,前者囊括了健康、环境保护主义等广泛的公共事业,不仅仅关注济贫、教育等传统内容……欧洲慈善应该学习美国的模式,将慈善作为增强欧洲公民社会的一股经济和社会力量,发挥慈善的倡导角色”。[5](P774-789)

二、中国“慈善”与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的理念是与福利国家的理念结伴而生的。尽管我们可以在17世纪初的《济贫法》中看到国家在社会服务中扮演的角色,但西方社会福利国家的理念于19世纪后半叶才逐步完善。依照梁其姿的观点,福利国家的理念是“西方国家在新的经济环境、新的社会阶级关系相迫之下”逐步发展的。[6](P132)相较西方,中国福利国家理念兴起与发展的过程则要晚很多。在同一时期,当西方世界社会服务的职能逐渐由国家和慈善组织共同承担,并且由国家占主导的时候,我们身处的东方古国依旧由古典形式的慈善组织承担主要的社会服务职能,国家还没有以类似福利国家的制度化形式介入到社会服务中来。

在中国古代,与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相关的一切事务,首先会依托小家庭解决,这是由中国传统社会家庭功能的特点决定的。一旦小家庭无法解决,各种形式的慈善则登上了功能的舞台。应该说,在中国古代,“慈善”与“社会服务”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慈善在中国古代涉及的人群大致可分为老弱病残、鳏寡孤独,从事的事务大致可分为施药、济贫、施棺、惜字、赈灾、抚恤、育婴、借钱等。而从事这些慈善活动的组织形式大致可呈现为善会善堂、族田义庄、会馆公所等。

所谓善会善堂,是一种兴起于明末清初,初期具有民间自发结社性质的慈善组织。它在明末的表现形式是同善会,到了清代,逐步发展成为成熟的善会善堂,到了清末民国年间,又逐渐演化为义赈会等形式。根据夫马进的研究,自明末同善会开始,一直到清初的善会善堂,“结社”是这类慈善组织相当关键的一个特征。[7](P151)在这类慈善组织当中,救济对象由会员推荐,救济金由会员自发捐赠,经营管理由会员共同承担。[7](P105)在明末,同善会的主要救济对象是孝子节妇、道德正义的贫老困苦以及在科举考试中落榜的考生。同善会一般从经济上对这些人群进行帮助。到了清代,善会善堂主要的呈现形式是掩骼会、施药局、普济堂、育婴堂、清节堂等。暂且不论这些救助对象的选择与特定的道德教化之间的关系,无论哪种形式,善会善堂都是向社会当中的“脆弱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社会服务,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当中的窘境。从清末开始,善会善堂在维持原有社会服务职能的同时,开始大规模地介入到义赈中。很多时候,全国的善会善堂都会连结起来,组建协赈公所。如果全国某一个地方发生了规模较大的灾难,协赈公所就会发动全国的善会善堂在当地进行资金募集,然后跨地区对灾区的群众进行帮扶。这就使得救灾工作得以动员全国的力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相较于美国的慈善组织,善会善堂在其兴起和发展过程中,将其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集中在了向群众提供社会服务上。尽管它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覆盖面还相对较为狭窄,只是针对一群在道德上应和了儒家传统的“脆弱群体”,但这种慈善形式毕竟还是有着明显的社会服务取向。

所谓族田义庄,前者指的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一些官宦或者商贾,凭借自身力量购置田地,并将其全部或者部分收益用于同一族人的慈善形式。后者指的是,当族田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义庄是族田的实体管理机构。依照国内目前一些较为权威的研究显示,族田义庄的慈善形式起源于北宋,尤以范仲淹案例为标志性的首创。[8](P44)具体说来,族田可分为义田、祭田、族学田、役田等。族田义庄的建立,其直接目的通常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满足人们生活中的各种需要,包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一系列的生存和发展事项。它“济养群众,使族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8](P72)其次,它涵盖的范围主要是同一宗族,这和中国封建社会宗族宗法制的特性紧密相关。也就是说,族田义庄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向同一宗族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服务,满足他们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无法实现的生活和发展需求。

所谓会馆公所,前者主要是指以地域为纽带,在异地建立起来帮助同乡的社会团体,后者主要指以行业为纽带,以帮助同行为主要目标的社会团体。在中国古代,这是一种“具有很强排他性和浓厚封建宗族文化传统”的慈善形式,[9](P196)由于中国古代国家并没有承担起教育、疾病、保险等福利责任,因此,会馆公所从事的慈善事业主要集中在“助丧、襄学、施医、济贫”四大方面。[9](P208)如果有人客死异乡,会馆公所就会在出钱“运柩回乡”,或者在当地建立“义冢”,或者接待前来奔丧的死者家属。有些会馆公所在异乡开办诊所和医院,为患病的同乡看病,或者给他们必需的药品。而济贫则是几乎所有会馆公所日常的工作,为流落他乡的同乡或者难民提供必要的经费,帮助他们回乡,解决一时的困难。与美国慈善对教育格外重视相似,会馆公所也通过开办“义塾、义学、新式学堂”,使得同乡能够享受教育的权利。差别在于,美国慈善对教育的重视部分是希望通过教育形成倡导的力量和构建倡导的路径,但会馆公所对教育的投入更多则是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他所提供的各类教育资助和教育服务,仍旧服务于封建社会科举考试的范畴,并且聚焦于传统儒家思想的传承。其根本目的在于,商人希望通过资助教育的形式与现代意义上的体制内的官员搭上线,进而利用体制内资源。因而,它不可能向美国慈善所推崇的那样,形成一股指向政府的倡导力量。无论会馆公所实际从事的事务是什么,它的主要表面形式还是向同乡提供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社会服务,弥补国家在此领域的缺位。

新中国建立以后,无论哪种形式的慈善组织,都被改造成为国有的专业性机构,或者干脆消亡。慈善在中国短暂缺失了30余年。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种官办和民办的基金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重新出现在中国。就形式而言,它们与中国传统的慈善组织有较大差异,但在差异背后,则是对慈善组织社会服务职能的传承。就这层意义而言,两者并无多大差异。慈善重新被引入人们视线之初,就被视作是对国家福利不足的一种有效补充力量。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新时期中国慈善关注的焦点内容和焦点群体在大方向上,与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有较大相似度。它主要关注群众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潜在地,人们将慈善事业作为国家的合作者,而不是美国意义上的竞争者。在中国慈善最近3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无论其它方面怎么变化,慈善事业关注的焦点从未真正脱离过基础教育、救灾、扶贫、助残、科技、养老、医疗等领域。而在一些相对较为敏感的领域,如环保、政策研究等,中国慈善事业或者选择回避,或者选择有保留地介入。进入到21世纪以后,在民政部先后起草的数个时期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中,向群众提供各种内容的社会服务是中国慈善题中之义,政策倡导在其中则较少体现。这是中国“慈善”与美国“慈善”相差较大的一个地方。近30余年的中国慈善,集中聚焦于提供社会服务,面向国家福利无法覆盖的群体,或者向国家福利覆盖能力不足的群体,解决其生活困境。

三、结论与讨论

美国慈善经历了从Charity向Philanthropy的转变,由单一社会服务向社会服务和政策倡导结合是其非常重要的一面。美国慈善对教育的重视、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对少数人种群体的关心,在背后,体现的是美国“慈善”内涵中政策倡导的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在美国的慈善研究中,与Philanthropy并列的关键词通常还有公民社会、第三部门、非营利(政府)部门等。本文意欲通过美国“慈善”的这一变迁过程,衬托出中国“慈善”就这一变迁过程的缺位。中国“慈善”一直以社会服务为主。从古至今,无论慈善行为的最初目的是什么,人们总是天然地将慈善与“社会服务”牢牢地捆绑在一起。这也造就了中美两国“慈善”内涵在这一维度上的重大差异。

目前中国对“慈善”内涵的研究欠缺的是从中国经验出发,对其做出澄清。现有的研究,要么追溯百家思想,要么借用西方现有内涵。前一种内涵缺乏对现实慈善事业的指导意义。后一种内涵缺乏中国本土适用性。因此,笔者一直倡导的是,慈善研究首先要从“慈善”内涵澄清开始。并且,这一工作应当是在中国语境下展开。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则。

[1]Gross, Robert A. Giving in America: From Charity to Philanthropy in Friedman,Lawrence Jacob, & Mark D. McGarvie, Charity,Philanthropy, and Civility in American History[C].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2]Gaither,H. Rowan et al.Report of the Study for the Ford Foundation on Policy and Program[C]. Detroit: The Ford Foundation,1949.

[3]Payton, Robert L.,& Michael P. Moody.Understanding Philanthropy:Its Meaning and Mission[M].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08.

[4]Smith,James Allen. The Evolving American Foundation,in Charles T. Clotfelter& Thomas Ehrlich(eds).Philanthropy and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a Changing America[C]. 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9.

[5]Schuyt,Theo N. M.Philanthropy in European Welfare States: A Challenge Promise?[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2010,76(4): 774-789.

[6]梁其姿. 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M]. 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7]夫马进. 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8]李文治,江太新. 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9]王春霞,刘惠新.近代浙商与慈善公益事业研究(1840—1938)[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注释

① Bremner,Robert H.“Scientific Philanthropy”,1873-93.Social Service Review,1956,30(3): 168-173.

② Karl,Barry D., & Stanley N. Katz. The American Private Philanthropic Foundation and the Public Sphere. Minerva,1981, 19(2): 23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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