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主体到责任主体——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定位
2015-03-18吴先伍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吴先伍
(安徽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241002)
在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激烈辩论与反复思考之后,生态伦理的研究经历了从浅层到深层的转变,生态伦理学家开始赋予自然以权利与价值,来对抗人类中心主义,从而要求人们承担起关心、爱护自然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观点虽然受到了热烈的欢迎,但也颇遭非议。本文将竭力避开自然的权利问题,直接从人的主体地位出发,来论证即使自然不具备权利的情况下,人同样也应当担负起关心、爱护自然的责任。不过这里的主体已经发生了从权利主体到责任主体这样一种转换。
一、权利主体:自然的主宰者
《独立宣言》中说,“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从而第一次将尊重人的权利作为一条基本原则确立起来,马克思因此而称《独立宣言》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当然,称之为第一,并不意味着《独立宣言》第一个提出了人权的问题,实际上自现代伊始,人权问题就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人道主义运动、天赋人权观念的广泛传播,都与争取人权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争取人权乃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问题。
现代社会之所以高度重视人权,人权问题之所以能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与古代人在世界中的边缘地位和无权状态是分不开的。西方有着极强的宗教传统,虽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由泛神论到一神论的变化,但神都一直居于世界的中心,享有至高无上的威权,而人只能向神顶礼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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