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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武则天时期的劝农与科责

2015-03-18吴树国李明瑶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敦煌农业生产

吴树国,李明瑶

(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2.吉林广播电视大学,长春130022)

试析武则天时期的劝农与科责

吴树国1,李明瑶2

(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2.吉林广播电视大学,长春130022)

武则天时期的劝农性科责无论对象还是惩罚的力度都与中国古代历史上通常的劝农形式有别。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武则天将劝农与官吏考课联系起来,并辅之以严厉的监察,促使地方官员进一步向基层吏员和百姓施压,从而导致严厉的科罚。另一方面,武则天时期出现大量浮户,劝农与科责既是在民户逃亡后保证农业生产继续的手段,也是巩固劝农政绩、招徕户口归农的措施。武则天时期的劝农性科责从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这一阶段农业经济的发展,但政府的“劝农”本质最终还是促使劝农官与基层农业生产管理日益疏离,劝农愈趋形式化。

劝农;科责;武则天

关于武则天对农业的重视问题,学术界讨论颇多。①但笔者在翻阅池田温先生《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时,有两则武则天时期与劝农相关的科责文书还是觉得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武则天时期的劝农性科责非惯常现象

武则天时期有两则关于劝农的科责文书,兹抄录如下:

(一)武周长安三年三月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大谷文书二八三六)[1]199

(前缺)

1.家奴客须着,贫儿又要充衣。相学鹤望,和籴

2.谷麦漫将费尽。和籴既无定准,自悮(误)即受单

3.寒。岂唯虚丧光阴,赤露诚亦难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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