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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问题探究

2015-03-18刘天琦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中越划界北部湾

刘天琦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



中越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问题探究

刘天琦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

南海岛屿主权归属问题以及南海争议海域界线模糊问题,是中越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最严重的阻碍。共同开发符合两国共同的政治经济利益,多年来取得了一定进展,特别是北部湾的成功合作,证明了两国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具有可行性。中越两国可以通过善意谈判,避开岛屿争议区,在重叠海域划定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区,鼓励石油公司参与,选择适合两国具体国情的联合经营等管理模式,从而实现两国南海经济的共赢发展。

中越争端;油气资源;共同开发

一 中越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开发现状

(一)越南在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勘探状况

越南石油资源十分匮乏,自1975年统一以来,不断派兵先后占领了我国的南沙岛礁,加速对南沙海域石油资源的勘探和开发。1980年7月,越南与苏联签订了在越南南方大陆架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协定,1988年越南在万安滩盆地沿中国传统断续线发现了大雄油田、青龙油田,储存量达3.5亿桶。1994年5月,越南将紧邻其西部的青龙出租给美国莫尔比公司,1996年4月,越南政府授予了美国康诺康公司对其青龙油田最东部两个区块的勘探权,这一区域与我国已经批准的美国克里斯顿能源公司的勘探区域大面积重叠。除此之外,位于越南南部的白虎油田,蕴藏着丰富的天然气资源,该地区早期是由苏联与越南共同开发的,此后英国等天然气公司相继介入开发。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2年开放石油资源,越南政府就在不停邀请外国企业与其共同开发南海油气资源,至2010年,越南在南海产油总产值已经占到越南全国GDP的30%。越南第二大石油公司POVIL、科威特石油公司与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合资在越南北部宜山兴建2号炼油厂,于2013年投产,英属维尔京群岛Technostar Management公司和俄罗斯TETTIOIL油气公司则在永罗岛投资建4号炼油厂,于2012年投产。2011年,越南又与印度方面签署油气田开采协议,共同开发南海被称为“127”和“128”的油气田。现今的越南早已不再是石油匮乏国家,而是发展成了一个新兴石油出口国。

(二)中国在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勘探状况

我国对南海地区石油勘探活动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中,接近陆地近海的石油勘探活动进展较为顺利,1979年至今已经成功投产了多个油田。但早期对南沙海区油气资源勘探活动并不理想,只是进行了部分调查和物探工作,并未进行深入钻探。此后,中海油与美国克里斯顿能源公司于1992年5月签订了第一份针对南沙群岛海域石油资源共同开发的石油合同,即万安滩地区勘探合作合同。但是,越南政府则认为该合同中的万安滩位于越南大陆架之上,这对其主权权利造成了侵犯。由于越南不断阻挠,中美之间万安滩合作项目只做了购买地震资料的室内处理和评价工作,实质性工作无法推进。现如今,中海油在与跨国石油企业紧密合作同时,不断改进现有技术设备,不仅在技术上具有开发和利用深海油气资源能力,而且也取得了多个成果。我国在南海地区开发建设了第一个深水项目:“荔湾3-1”气田。该气田位于南海东部1500米深海区域,存储量丰富。“海洋石油981”是中国首次自主设计并且成功建造的第六代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该钻井平台标志着中国有能力独立开采南海深处的油气资源,不需要再受跨国企业制约。2014年8月“海洋石油981”在南海北部深水区陵水17-2-1井测试获得高产气流。据测算,陵水17-2为大型气田,是中国海域自营深水勘探的第一个重大油气发现。

二 中越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面临的困境

(一)中越双方岛屿主权争端的存在,为共同开发形成阻碍

我国是最早发现南海诸岛并对其进行实质性管辖的国家,无论是以15-16世纪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法还是以18-19世纪的近现代国际法为标准,我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是神圣且无可争辩的,此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不断通过发表声明方式重申主权。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再次确认“……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都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岛屿”。*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1974年以后,越南违反“禁止反言”的国际法原则,不再承认西沙、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并且派兵非法占领了南沙群岛一些岛屿,并对西沙、南沙群岛提出领土要求。其理论根据在于:越南从17世纪起就一直对西沙、南沙群岛实行了有效控制,并且法国在19世纪80年代中段代替越南接管了这两个群岛。2012年越南更是通过《越南海洋法》明确宣称其拥有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主权。实践中的共同开发大多是在争议国家海域主张重叠区进行的,这要求岛屿主权并不存有争议。争议国家若想推进共同开发,必须要在主权权利上相互妥协,从而解决有关岛屿争端,但是中越双方在岛屿主权上存有较大争议,双方均不会对此作出轻易让步,可以相互协调的余地也并不多,这在客观上制约了中越共同开发的进行。

(二)中越双方争议海域难以确定

海上划界问题的解决为共同开发提供基点。因为共同开发区范围要根据有关争议范围来确定,所以争议双方必须要首先相互承认存在重叠海域,确定争议范围。我国南海诸岛东、西、南方向有九段断续国界线,其标志着断续线界内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主权应归属于中国。2012《越南海洋法》明确越南的领海基线、领海、南沙和西沙群岛及其他岛屿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规定专属经济区范围为领海以外、从基线算起宽度为200海里与领海连成一片的海域,该海域与九段线内海域大面积重叠,且越南主张西沙、中沙、南沙群岛主权,但我国认为西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毋庸置疑,其周围海域并不属于争议海域。此外,我国虽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明确宣布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越南海洋法专家认为,中国采用了群岛国家划定基线方法建立了大陆国家海上岛屿基线,这是国际法所不能认可的。此外,我国断续线本身海域管辖面积范围、边界、经纬度坐标等问题并不明确,这也客观上加剧了中越冲突,影响了共同开发区划定。

三 中越争议海域油气共同开发的可行性

(一)中越北部湾成功共同开发

中越北部湾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两国对该地区的石油争议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位于北部湾盆地内,南部位于海南岛正西方的全部盆地。越南主张东经108°03′13″为两国划界,则越方将占有该南北两部分。多年来,双方对此争议不断,互有抗议,直到中越关系正常化后,双方就北部湾划界和共同开发逐渐达成原则性共识。2000年12月,中越签订《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对中越北部湾划界问题作出了解决。国际海洋划界的通常做法“单一地质构造条款”被采用,协定第7条规定:“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气单一地质构造或其他矿藏跨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分界线,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就该构造或矿藏的最有效开发以及公平分享开发收益达成协议”。*中越《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第七条,2000年12月。这一条款不同于其他规定双方只赋有谈判等程序上义务的条约,而是将双方共同开发作为一项实质性的法律义务,为北部湾共同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此协定基础上,2005年10月,中国和越南国家石油公司成功签订了《北部湾油气合作协议》。这表明两国政府对合作共同开发的肯定和支持,也充分说明中越两国在争议海域共同开发油气资源具有可行性。

(二)中越共同开发不断取得显著成果

中越双方于1993年开始政府级边界谈判,中方曾多次表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中越争端的最好方法,也提出两国可以尝试将万安滩盆地作为共同开发首选地区,并且相互参与到对方针对万安滩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合同中来。1995年11月,中方在河内举行的中越海上问题专家小组第一轮会议上再次强调:中国希望与越南搁置争议,寻求共同开发或开发各种形式的合作。中越双方于2000年12月共同发表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双方同意在南海争议问题上通过和平谈判,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方法。在问题解决前,双方可以探讨在海上环保、气象水文、减灾等领域开展合作。由此可见,两国可以从一些技术性非敏感领域开始合作,对自然资源开发等敏感问题进行回避,这为共同开发奠定了良好基础。2011年10月,中越两国签订《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定》,其中指出“在寻求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海上问题的办法进程中,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精神,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原则,积极探讨不影响双方立场和主张的过渡性、临时性解决办法,包括积极研究商讨共同开发问题”。

2013年6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越南国家主席张晋创举行会谈,两国元首一致认为彼此应以共同利益为重,管控好潜在冲突危机,习近平还提议中越双方应加大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工作组谈判力度和密度,争取同步推进共同开发和划界,并尽快开展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共同考察,推进落实“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 2013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访越南,两国领导人就共同管控好南海问题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决定认真落实《关于指导解决中越海上问题及本协议原则》,决定成立海上共同开发磋商工作组,推进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并积极推进该海域共同开发。

(三)中越共同开发符合两国政治、经济利益

中越两国有着相似的历史和传统文化背景,维持双边稳定和繁荣是两国人民共同愿望。近年来,两国在南海问题上虽争议不断,摩擦不断,但争议、摩擦过后,中越两国都应进一步认识到,中越南海问题的对立,不仅无法解决南海纷争,反而会危及地区和平稳定,也会对两国人民造成伤害。中越两国是好邻居、好伙伴,都处于改革发展上升期,健康的中越关系有利于中越两国共同发展。中越两国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政治上,有利于搁置争议避免冲突,加速推动两国争议海域划界问题的解决,以及推进双边贸易合作伙伴关系发展。经济上,有助于缓解中越两国资源问题,中国可以弥补国内目前石油资源短缺现状,越南可以弥补自身的同时出口石油赚取外汇。由此可见,中越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对双方是共赢的,合作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习近平也指出,“中越两国关系六十多年走过的历程留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是,不管遇到任何问题和干扰,中越双方要朝着友好合作的道路坚定不移往前走。”这些实际情况都证明中越共同开发具有可行性。

四 中越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方案

(一)中越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区块”选择

若想进一步推进中越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共同开发区的划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岛屿争议区不但涉及岛屿主权归属,而且还包括岛屿周围海域划界,所以共同开发区应该尽量避开岛屿争议区。中越于2000年签署《中越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列入“单一地质构造条款”成功为中越北部湾跨界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提供法律基础。2011年10月中越签订了“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其中第五条为“本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精神解决海上问题。稳步推进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同时积极商谈该海域共同开发问题”。①依该协定共同开发区域位于北部湾湾口外中国海南岛与越南大陆之间两国主张重叠海域,依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原则中越双方可以在中建南盆地和万安滩盆地等地进行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特别是万安滩盆地。万安滩盆地位于南沙海域西南部,盆地地轴近南北向,中间宽,两头窄,南北长约600公里,面积约8.5万平方公里,现今万安滩盆地已累计发现26个油气田和多个油气圈闭,据估算,我国U形线内油气资源量占整个盆地的73%以上。中越万安滩盆地共同开发“区块”选择并不影响两国海上边界划定。作为一种临时安排,万安滩盆地等共同开发活动将会有助于缓和乃至消除两国间紧张关系,推进双方互信。

(二)中越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模式选择

“石油公司能够发挥推动南海共同开发的重要作用。”*《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定》,2011年10月。《Robert Beckman,Beyond Territorial Dispul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Legal Framework for the Joint》与国家相比,石油公司才是共同开发的执行者,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共同开发安排提出合理性建议。基于中越适宜共同开发区域的位置和范围,两国应鼓励各自的石油公司就共同开发问题进行探讨,可以采用联合经营管理模式下的共同开发。联合经营管理模式是指“国家通过颁发许可证将特定海域石油勘探开发的权利租让给石油公司,由石油公司对该区域内的石油资源进行勘探开发。”*Development of Hydrocarbon Resources,Edwand Ela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13。 安应民:《论南海争议区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模式选择》,《当代亚太》2011年第6期,第138页。中越两国享有许可证的石油公司针对共同开发区域,共同订立联合经营合作形式。为保证石油公司共同开发活动公平、顺利进行,中越两国政府应各自选出相等人数的负责人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对其监督、审查。石油公司之间联合经营模式可以采取合资经营,中越两国参与共同开发的两个或多个石油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共同负责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亏损,共同分享利润。这种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模式尽可能做到公平,避免了两国间争端与摩擦,对中越双方都是非常有利的。

[1]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共同开发[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2]姜丽等.越南在南海的战略利益分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3]许浩.南海争议区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战略构想[J].太平洋学报,2012(9).

[4]安应民.论南海争议区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模式选择[J].当代亚太,2011(6).

[5]李金蓉.南海南部U型线内油气资源分布特征及开发现状[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3(1).

[6]杨泽伟.论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J].时代法学,2014(3).

[7]防南海问题国际化[N].澳门日报,2013-06-20.

[8]苏浩.中越合作改变南海博弈态势[N].环球时报,2013-10-16.

(责任编辑:李 芬)

Study on Issues of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Dispute Area of South China Sea between China and Vietnam

LIU Tian-qi

(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The issues of the islands sovereignty and the blurred boundaries in contested waters is the most serious obstacle of joint development.However,there are some possibilities to jointly develop the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the contested waters.It conforms to the commo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two countries and has made some progress,especially the success cooperation of the Beibu gulf.China and Vietnam should avoid the dispute area of islands and delimit the joint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oil and gas in overlapping waters though negotiation in good faith.Encourage the oil compani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joint development area and choose management model like joint venture which is suitable for concret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the two countries .In this way,it can help both of the countries to realize the win-win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of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dispute between China and Vietnam;oil and gas resources; joint development.

2015-03-08

刘天琦,女,满族,辽宁葫芦岛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1YJA820111)成果之一;海南大学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机制与措施研究”(编号:qnjj1301)成果之一。2015年第1期

D993.5;F416.22

A

1009-9743(2015)01-0086-05

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5.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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