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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分析
——基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5-03-17刘东方

理论月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金融中心国资上海

□刘东方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分析
——基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刘东方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涉及到的金融法规包括三方面内容:两种联动机制、金融主体法创新和金融行为法创新。根据结构-行为-绩效(SCP)理论分析框架,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的关键是中央层面的制度再供给:理顺金融产权关系,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等系统配套立法任务。此外,方案金融行为法创新规定为上海自贸区提供了广阔的积极作为空间。

上海自贸区;金融产权结构;金融市场行为;国退民进;公平竞争;积极作为

2013年7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此为标志,我国国内首个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诞生。根据《方案》,2014年7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鉴于《条例》是对《方案》的贯彻落实,本文结合《方案》(含附件)的有关规定,分析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

1 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两种联动机制

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两种联动机制:(1)同质联动机制:指自贸区金融与上海金融,金融与金融之间的联动。《方案》规定:“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2)异质联动机制:指金融与其它非金融产业之间的联动。《方案》规定:“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1.1关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四大中心之间的“异质联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主,其它三个中心建设是辅

基于《方案》文本分析:(1)关于“异质联动”。从《方案》文本看,指“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四大中心之间的联动,四大中心又是如何划分的?各中心关系如何?基于文本只可能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经济”可以看成是综合的,“经济”包含“金融、贸易、航运”等,因为“经济”是一个抽象的综合概念;第二种解释:“经济”也可以看成是和“金融、贸易、航运”区别并列,即除“金融、贸易、航运”之外的其它“经济”形式,比方说旅游等。由于和“金融、贸易、航运”区别并列的其它门类均名不见经卷(指被《方案》明文提及),自然,这些名不见经卷的门类也就不能和名见经卷的“金融、贸易、航运”相提并论。可见,基于《方案》文本,四大中心的划分实际涉及“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主要门类。(2)在“金融、贸易、航运”三大门类中,贸易、航运受场地限制,自贸区以及整个上海都有局限性,自贸区就是28.78平方公里,上海也就是一个港。惟有金融,不受场地限制,自贸区外加上海足够了,“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以及“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培育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惟此举不受场地限制且能最好发挥上海的区位优势;惟此举发展空间巨大、国际国内影响力巨大;也惟此举才能实现中央建自贸区之初衷——实现自贸区引领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和经济腾飞之战略目的。(3)金融是自贸区的核心和灵魂,实际上,自贸区及其附件规定的“先行先试”,要么是金融,要么和金融直接或间接关联——产业金融,如海洋石油开采,自贸区涉及的是注册和金融业务,作业场当然不可能在自贸区;另一大类,如贸易和航运,大量的贸易和航运是离岸业务,自贸区涉及的是买单卖单的结算业务,并不必然要求 “货要到自贸区”或 “船要停到自贸区码头”。(4)“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四大中心之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主,其它三个中心建设是辅”。还可以基于《方案》文本找到其它佐证材料:惟有金融,《方案》强调了自贸区金融和上海金融之间的“同质联动”。“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方案》没有规定“贸易和航运”的区内外的“同质联动”,金融处于被《方案》特别强调的地位。

1.2关于上海自贸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同质联动”: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新一轮建设的“育种地和试验场”

《方案》“两种联动机制”的提法强调了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的“工具性”,自贸区无独立的金融战略,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战略的组成部分。一方面,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组成部分,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服从和服务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另一方面,作为先行试点单位,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又在很多方面走在上海的前面,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对上海起“模范法”或“示范法”的作用;自贸区和上海联动,共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事实上,可以这样考虑: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两种联动机制都是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服务;上海自贸区的所有举措,其直接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把上海建设成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自贸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都是为了支持、引领中国经济的新一轮腾飞和中国梦的实现。

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早在1991年邓小平视察上海时就指出:“上海过去是金融中心,是货币自由兑换的地方,今后也要这样搞。中国在金融方面取得国际地位,首先要靠上海(邓小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论)”。[1]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发布《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瞄准世界一流国际金融中心,全面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加快提升金融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上海金融市场的国际内涵和全球影响力,力争到2015年基本确立上海的全球性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地位。(1)“瞄准世界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这个目标就只能是“上海、纽约、伦敦三足鼎立”。纽约是美国最大城市,拥有天然良港和广阔腹地;纽约国际金融中心是世界最大的证券交易市场和货币市场;位居世界第二的外汇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世界最大的100家银行有95家在纽约设立分支机构。伦敦位于泰晤士河入海口,是英国首都和经济中心;伦敦国际金融中心是世界最大的黄金交易市场;世界最大的国际保险业中心;世界最大的外汇市场、欧洲美元市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打人民币牌”——“确立上海的全球性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地位”,和纽约、伦敦错位发展、三足鼎立,这个目标定位应当说是科学的可能的。(2)21世纪的中国需要一流国际金融中心,中国的“华尔街”非上海莫属。从我国国情看,在21世纪,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最起码担负着两项战略任务,第1项:在改革现有国资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动员民资、外资,有效履行我国中西部开发融资;第2项:对现行产业升级换代的创新融资。作为大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和纽约具有地理特征、区位优势、时区分布等很多可比性;但是,我们应当清楚看到:我国目前就是东部沿海一带比较富庶,广大中西部地区还比较落后。相比之下,美国东西部现在都很发达,美国比较富庶的州可能出现在其内陆的某一省份。如果说纽约国际金融中心未来的使命主要是围绕产业升级换代的创新融资;那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则同时担负着“中西部开发和创新”两项使命,可见,作为后来者,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肩负着更加艰巨的历史使命。

2 上海自贸区金融主体法创新

关于上海自贸区金融主体法创新,《方案》规定:“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2.1上海自贸区金融主体法创新预示着我国金融业新一轮的国退民进

从《方案》文本看,上海自贸区金融主体法创新引入的增量全部是“民资或外资”,而我国目前占主体地位的金融存量是“国资”,两者所有权属性形成鲜明对照。很显然,作为育种基地,上海自贸区金融主体法创新所希望引入的增量“民资或外资”,自贸区和上海先行先试,全国都要推广。习近平指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央从我国更好应对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规则变化与挑战,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一块试验田,要求我们播下良种,精心耕作,精心爱护,有好的收成”。[2]深水区的金融改革别无它法,一方面,继续引入“民资或外资”金融增量;另一方面,金融存量中“国资”进一步“退场”,在此基础上,盘活金融存量。即:新一轮的国退民进。

一部改革开放史,实质上就是一部国退民进的历史,我国金融业的国退民进大致经历如下历程:1978年以前,我国只有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该行同时履行央行和商业银行职能。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剥离商业性业务,行使单一央行职能,其商业职能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资商业银行行使。1993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先后成立,四大国资银行的政策性业务正式剥离。1995年《商业银行法》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我国加入WTO,WTO《全球金融贸易协定》对成员国金融市场开放,以“金融开放承诺表”的形式规定了“具体义务”。与国际接轨,从2003年起到2010年止,历时8年,国资大型商业银行建行、中行、工行、农行均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国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

从国资比重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资银行市场份额接近100%,到2011年底,5家大型国资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按资产计算)已下降到47.3%”,[3]国资银行占全国市场份额被改革开放以来所引入的外资和民资稀释。当前的问题是,国资商业银行国家股的持股比例偏高,仍然属于国家信用。“国有股占比最低的建设银行,中央汇金投资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7%,工行、中行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则在65%以上,农行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已经接近80%”。[4]现阶段上述银行,虽然名曰股份制银行,但从其股本构成看,仍然是国资企业集团高度控股或政府高度控股,其本质属性仍然是国家信用。

国资银行之利:在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以来始于美国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国资银行的存在,不仅防范了我国被外资“釜底抽薪”,而且有效地保障了我国经济“风景这边独好”,建立在“国家金融主权论”基础之上的国资银行功不可没。在对内经济职能方面,国资银行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的成本也比较低。国资银行之弊:(1)如果财政和银行集中于国家一个主体,银行找财政透支(国资银行破产不了的奥秘),财政可动用的是税款;财政找银行透支,银行能干什么?印钞票,纸币发行量超过流通领域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纸币贬值、物价上涨、通货膨胀。这两种情况都是对公民或纳税人的非法侵蚀,在法制健全国家,纳税人的知情权和预算透明都是受法律保障的。国家同时掌握财政和银行不符合行政分权原则,不管是从经典作家的国家理论,还是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银行不宜以国家信用为基础。(2)国资银行充其量只能是“一枝独秀”;目前我国的国资银行只能算“一枝”,还不能算“独秀”,因为它的效率并不高。“一枝独秀论”指:由于资本的趋利本性,在国资银行占垄断地位的环境下,民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根本无能为力与其竞争,因为国资银行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国家不倒它就不倒。虽然它效率不高,还经常滋生道德风险和腐败,但它倒闭不了。在这方面,即使是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也不一定能与国资银行竞争,“国家信用”使得外资银行实质上是在与一个主权国家竞争,这是“国家金融主权论”内在之弊。(3)国资银行和国资大企业利益关联,在使用国库资金方面,它们的关系是“左手转右手,谁用都是用”;国资银行对中小企业支持不力;对民资支持不力;对科技创新支持不力等;难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这样,基于上述原因,如果不从国资银行国家信用之根本入手,折腾过来折腾过去最后还是几家国资大银行和国资大企业!须知,新时期我国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共同富裕,垄断只可能使少数人受益,竞争才可能普遍繁荣,这是经济规律。从垄断理论角度分析,除不能够带来普遍繁荣外,我国的垄断还有一层特殊含义,我国的垄断是国资垄断,其实质是政府直接与民争利,这一点,有别于国外通过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2.2上海自贸区金融主体法创新是邓小平“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重要步骤

上海自贸区金融主体法创新预示着我国金融业新一轮的国退民进,这里需要澄清一些基本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2.2.1邓小平 “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1986年12月,邓小平与中央负责同志讨论经济形势和改革设想时指出:“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我们过去的银行是货币发行公司,是金库,不是真正的银行。对金融问题,我们知识不足,可以聘请外国专家做顾问嘛”。[5]请外国专家做顾问,外国专家又是如何回答的呢?国际上,“真正的银行”共性标准:(1)经济学角度的回答:“国家不会破产。是的,但是银行家会”。[6]这句话的意思是,真正的银行不能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国家是不会破产的。离开所有权,我们无法界定政府的属性;离开所有权,我们也同样无法界定银行的属性。(2)法学角度的回答,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论国家银行的合宪性》:“在宪法列举的政府职权中,我们找不到银行和公司等字样。我们找到的是设立税目征收税金的大权,借款权,调节商务权,宣战权,战争权,募集和供养陆军和海军的权力。宝剑和钱袋,对外关系,以及国家的相当一部分工业,都交给了联邦政府。不能伪称这些大权必然连带其它次要的权力。仅因为后者不那么重要,它们就必然归于前者,这种设想是绝不允许的”。[7](3)国际金融业实践:“纵观世界各国,股份制公司制度造就了现代银行,一部银行史实际上就是一部股份制银行史。国际上,法国、意大利、韩国、葡萄牙、印度、埃及、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东欧诸国,都曾经实行过银行国有,但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都进行了银行非国有化改革——而且是比较彻底的股份制和去国资化”。[8]

2.2.2“国不退民进”可能吗?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国不退民进很难,对于中小民资银行而言几乎不可能。“玻璃门论”指出:看起来好像无障碍,实际上有障碍。“旋转门论”指出:你即使进去了,还可以把你弹出来。“鳄鱼论”指出:池塘里已经放养了几条膘肥体壮的鳄鱼,你还想利用这块水面养一般的鱼,这可能吗?在国资垄断的领域,民资想“插一犁”,就是那么难!究其原因,资本的竞争和趋利本性使然,又加之国资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具有“经济怪兽”特性:在竞争中它永远处于不败之地。当前,欧美和WTO有学者用“经济怪兽”来形容我国国资企业;而且,欧美和WTO都在为中国“走出去”的国资企业量身定做竞争规则。有先例的,我国的国资“竞争”起来了非常厉害,老外都怕!《焦点访谈》做过一期节目:[9]国资海运企业之间恶性竞争,零运费乃至负运费,竞争到最后,连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都主动退场了,参与竞争的就那么几家我国的国资企业,国资与国资之间相互厮杀,每天往水里白白扔进一辆桑塔纳!他们玩得起,又不用他们私人掏腰包。国资的通病:产权责任模糊——主体虚置——道德风险和腐败。须知,国资银行的“竞争力”要远比国资海运企业大很多倍!

2.2.3我国金融业的国退民进,国资究竟要退到什么程度?邓小平的标准是“真正的银行”,这个标准是最终目标,需要时间、过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 “2012国际金融论坛对话保罗·沃尔克演讲会”时表示,国有银行中国家股的比例,可降至51%左右,其余部分可转给社保基金,[10]戴相龙的这个标准可以作为当前的阶段目标。国资银行国资退出机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我们的目的是逐步淡化和最终消除国资银行之国家信用基础,使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但是,应当看到,在人民币世界货币能力还不强的情况下,这项工作需要稳步推进,因为,我们还需要防范外资银行釜底抽薪,确保国家金融稳定。故国资银行国资退出幅度和进度应当与人民币世界货币能力挂钩,人民币世界货币能力愈强,退出幅度可更大一些、进度可更快一些。

3 上海自贸区金融行为法创新

关于上海自贸区金融行为法创新,《方案》规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货币兑换自由”,“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1上海自贸区金融行为法创新对配套立法行为的概括要求: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等系统制度再供给任务

从行为本质特征看,《方案》规定的上海自贸区金融行为法创新主要涉及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一类是平等商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另一类是不平等主体政府、对平等商主体之间交易行为的行政管理行为。根据SCP理论分析框架,金融行为不是孤立的行为,是系统中的行为,我们只有联系地理清其整个系统的来龙去脉,才有可能对症下药和提高系统效能。SCP理论分析框架: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结构-行为-绩效,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权威贝恩(Bain)等人提出,该模型提出了一个既能深入到具体细节,又有系统逻辑体系的分析框架,分析某一具体的系统结构在受到冲击时,可能的战略调整和行为应对。根据SCP分析框架,上海自贸区金融行为法创新对配套立法行为提出如下概括要求。

3.1.1理顺金融产权关系——行为对结构的依赖,金融产权结构制约金融市场行为,金融产权结构的合理性是金融市场行为有效性的基本前提。在这方面,我们有活生生的先例可资借鉴,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

温州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的发祥地,民间借贷一直相当活跃。据相关机构透露,温州民间借贷的规模达1200亿元左右。民间借贷长期存在,如此活跃,一方面是因为资金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反映出金融体制的不合理。民营经济已占中国GDP总量的66%,税收贡献率为71%,社会投资占45%,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80%以上,完成中国65%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表明民营企业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民营企业却很难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据全国工商联一项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这些小微企业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民间借贷支撑。但是,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大量的民营企业解决了资金短缺难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较银行贷款高许多,在社会资金需求大、银行信贷紧缩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迅速攀高,高利贷使一些企业不堪负重,最终被压垮。去年下半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爆发的,发生一些知名企业倒闭,老板“跑路”甚至跳楼,不少参与借贷者哭泣,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温州民间借贷中,发现有些公务员以其特殊身份,从银行取得贷款,以高利贷投入民间借贷,造成不良影响。其实,民间借贷风波不只发生在温州,辽宁沈阳、江苏泗洪、福建厦门、内蒙古鄂尔多斯等许多地方都发生了类似问题,只不过温州受到了更多关注。[11]

可见:“二元贷款结构”(我国金融业产权结构性错位缺位)——国资银行很少和中小民资企业打交道——和中小民资企业打交道的借贷者目前在我国无合法银行身份——又加之政府管理缺位——市场行为紊乱。其实,政府也处于两难境地,面对高利贷,不管、容易滋生危机和混乱;管、你解决不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这一根本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理顺金融业产权关系:大力发展中小民资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及国资银行的去国资化,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这是保障金融市场行为有序性和有效性的大前提。我们要认识到,没有金融主体法创新的金融行为法创新,要么是走过场;要么产生混乱,又产生让一部分人通过改革而中饱私囊。只有利益主体多元,公平竞争,才能从根本上激活金融市场。

3.1.2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对民资中小金融单位实行特殊保护。如前所述,上海自贸区金融主体法创新所希望引入的增量全部是“民资或外资”,而我国目前占主体地位的金融存量主要是“国资”,第一批入主自贸区的也主要是国资金融“大鳄”。“首批拿到自贸区金融许可证的11家金融机构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交银金融租赁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2]实力相差异常悬殊的市场主体之间有竞争的可能性吗?免于中小民资银行被金融大鳄咬死,必须对尚处于新生事物阶段的中小民资银行实行特殊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引用渔民的办法,“网箱养鱼法”:要么把鳄鱼置入箱内,要么把一般的鱼置入箱内,使鳄鱼和一般的鱼在同一块水面能够和睦相处,有序竞争。鉴于我国金融业国资、外资、中小民资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还将并存的局面,我们必须根据金融行为的具体特点量身定做竞争规则。比方说:存款业务,老百姓的普遍行为偏好是把钱放在国资银行里,因为国资行倒闭不了,那就让国资行专营吸收存款业务;利益平衡,再把贷款业务主要让中小银行经营。可以设计这样一种经营链条:国资行专营吸收存款,国资银行向中小银行贷款,中小银行面对客户,业务经营范围严格限制。总之,金融行为千差万别,根据不同金融行为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量身定做竞争规则,使金融市场竞争行为有序、有效进行。

3.2以上海自贸区金融行为法创新为突破口,积极作为,造之以势,推动改革

金融行为法创新涉及金融产品众多,只要认真分析金融市场,特别是国际金融市场,找准突破口,《方案》为自贸区提供了广阔的作为空间。拟举一例,“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是国际保理的两种基本形式,和信用证一样,它们都是国际贸易结算工具。相比较而言,信用证功能单一,仅以银行为平台提供“银行信用”;国际保理对出口商提供“全方位买断服务”,它集资信调查、信用评估、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担保、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国际贸易结算诸事项于一体,国际保理具有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降低信用风险、拓宽融资渠道、便利出口等综合性优势。“正如国际私法统一协会一位官员所说:国际社会应当认识到公约(指《国际保理公约》)对国际‘私法’领域重大而有益的贡献并毫无保留的批准,因为这样一个不完美但却统一的法律框架为国际商事交易打开了一扇通往天堂的大门”。[13]“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C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14]

我国的国际保理:(1)国资银行保理将类似于温州2011借贷风波中的“二元贷款结构”推广为“二元保理结构”:“截至2010年,我国加入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只有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18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由于国内银行将国际保理业务作为银行业务来办理,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受信额度。这种发展模式使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客户锁定于银行的优质客户群,从而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广泛推广”。[15](2)目前我国的商业保理公司还是在“夹缝”中求生存:“很显然,中国保理行业的主角依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商业保理公司在保理这出大戏中扮演的仍是跑龙套的小角色。反观国际保理市场,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市场的格局并非如此,在欧美,商业保理公司更加活跃,并取得佳绩。可以说,作为不被重视的新生事物,中国商业保理公司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夹缝中求生,缺乏阳光雨露的滋润,受尽了种种不公正待遇。尽管如此,商业保理业务依然在中国大地上顽强地生长,这充分说明了市场的力量。我们相信,随着发展环境的改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16](3)近年来商业保理公司已经成为推动我国保理业迅猛发展的生力军:“商业保理也在悄然成长,特别是随着去年6月商务部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国内的商业保理企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8月20日,全国经批准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共137家,注册资本总计约178亿元。我们乐观地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将继续成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结算比例已下降到20%以下,赊销比例上升到70%以上,而国内贸易更是大量采用赊销方式。可见,赊销在国内贸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因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未来中国的保理业发展市场前景广阔”。[17](4)国际保理这一块,如“政府主导”得法,有望很快形成“倒逼国内改革”态势。目前,商业保理对国资银行保理已呈“围剿”态势,其情形类似于国内“顺丰快递等抢邮局的饭碗”,国资银行锁定的“优质客户群(主要是国资企业)”也在不断流失。而且,在国际保理领域,国资银行保理既缺乏扩张的动力,又缺乏扩张的能力:其保理业务收费高;灵活性差;又加之国资银行经营了多年的信用证习惯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为我国国际商业保理的发展预留出了空间,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的商业保理才仅仅是起步,参与国际竞争,它需要配套的法律运行环境,健全的社会征信体系,一支高素质的国际保理人才队伍等,所有这些条件,均需要“政府主导”,一部改革开放史实际上也是一部政府积极主导经济的历史。目前,我国的国际商业保理尚属新生事物,政府应当将其“扶上马、送一程”,这是新时期国家战略的需要。

综上,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仅仅是提供一个信号和方向,金融改革牵一发动全身。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不单单是自贸区的事,也不单单是上海市的事,它是中国金融新一轮改革全局布阵的第一颗棋子。邓小平指出:“金融很重要,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邓小平金融中心论)”。[18]深水区的金融改革,我们需要稳步积极地向前推进!

[1][5][1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66,193.

[2]当好“试验田”不种“自留地”[N].文汇报,2014-09-29(01).

[3]曾刚.“垄断并非银行业高利润核心因素”[N].中国证券报,2012-05-23(A04).

[4]罗克关.“银行国有股比例当降则降”[N].证券时报,2013-03-20(A01).

[6]W·查尔斯·索耶,理查德·L·斯普林克.国际经济学(第三版)[M].刘春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44.

[7]童世忠,赵建主编.21世纪法律英语(第三版):上册[M].362.

[8]康书生.银行制度比较与趋势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5.

[9]焦点访谈.海运恶性竞争惊现负报价[Z].CCTV,2006-09-21.

[10]戴相龙.大银行国有股比例偏高,控股51%即可[EB/OL]来源:http://money.163.com/12/0528/08/ 82J1PAA700253B0H.html,2015年1月18日访问.

[11]周德文.“民间借贷风波引发信用重塑”[N].中华工商时报,2012-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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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巍

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5.09.024

D922.28(251)

A

1004-0544(2015)09-0131-06

刘东方(1967—),男,河南商城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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