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侦查权司法控制的构建
2015-03-17朱巧红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措施
朱巧红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侦查权司法控制的构建
朱巧红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侦查权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公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通过打击预防犯罪使社会免遭犯罪行为侵害是其核心价值。但过于膨胀的侦查权导致一些非法现象屡禁不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决定》明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在此大背景下笔者认为在对侦查权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应加强对其的司法控制,构建侦查权司法控制机制,以此在规制侦查权的行使的同时能更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侦查权;审判中心主义;司法控制
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或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由法院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诉讼制度。 笔者认为在个人无法和作为国家权力的侦查权相抗衡的前提下,只能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进而保护个人权利。
一、各国侦查权司法控制的规定
1.美国。美国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是由中立的不承担追诉职责的机构即法官对某些强制性措施经过司法程序审查后方可允许的规定来实现的。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4条“控告签发逮捕令或传票‘(a)签发。如果控告表明,或者根据提出控告的宣誓书获悉,有合理根据相信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由被告人所为,应签发逮捕该被告人的令状给法律授权的官员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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