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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司法鉴定意见实体审查标准

2015-03-17王治文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标准

王治文,肖 爱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合理性”:司法鉴定意见实体审查标准

王治文,肖 爱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真正能让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产生内心确信的标准是其“合理性”,即合乎事实、合乎理性、合乎规律与合乎逻辑。因此,“合理性”才是司法鉴定意见的实体审查标准,是司法鉴定意见最具价值的因素。以“合理性”为标准,有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准确认证、提高鉴定文书的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违背现有鉴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鉴定意见、明显违背经验法则的鉴定意见以及没有依据支撑的鉴定意见,都不符合“合理性”标准。应该完善司法鉴定标准立法,加强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能力,规范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此完善司法鉴定实体审查的制度建构。

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合理性审查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广泛运用于三大诉讼中。①修改前的三大诉讼法中使用的术语为“鉴定结论”。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为“鉴定意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用“鉴定意见”取代了“鉴定结论”。既然是证据,当然要按法定程序审查认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前是从证据的三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角度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资格的[1]。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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