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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来:改革应拒绝“低质公平”

2015-03-16

红旗文稿 2014年22期
关键词:制度化法治化机会

效率与公平,不是“效率优先”或“公平优先”,简单一句话就能化解的。现阶段,改革和法治追求的社会公平是平等权利基础,加上分配保障制度的“阶段性平衡”。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竞争社会更是无时无刻在扩大和延伸着“不平等”。面向“社会公平”的改革,不是一两项举措就能轻易实现,这是一个复杂的治理体系重构工程,有其内在的制度逻辑和制度环节。具体来说,首先,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制度前提,只有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权利公平,才能保障人民平等参与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也只有人民平等地参与政策和法律等“规则”的制定,才能使各方的利益和要求得到充分地体现和保障,才有下一步实践中的“规则公平”。其次,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和关键。既然人人不平等是“自然”的事实,竞争性社会的效率也要求一定的差异和激励机制,保障每个人的才能都能得到充分发挥的“规则公平”是一个关键,让每一个人在公平的制度和政策之下“平等”竞争。也只有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规则公平”,才能为“规则”之下的“机会公平”和“平等发展”提供强大的制度基础和保证。第三,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和目的。只有在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够保障人人平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机会公平”,是检验“社会公平”的最终和有效标志。

(来源:《环球时报》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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