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性研究
2015-03-16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100082
商业会计 2015年5期
(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100082)
司法鉴定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被定义为:诉讼过程中,侦查、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包括可疑的或者有争议的某种物证或书证,委托国家鉴定机关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鉴别和判断,包括刑事技术鉴定和为解决民事争议而进行的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种类之一,是对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专门性问题,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以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共同对象,会计记录是对经济活动的最原始的反映,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审计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共同目的,因此审计技术方法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同时,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经济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专门性问题,而审计的对象是所有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证明活动,其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能够直接为法庭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不容半点含糊。而现代审计无法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在重要性水平之下,允许存在合理的审计误差。上述一系列的区别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计技术方法在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中的使用。下面我们以各种常用的审计技术方法为脉络,分析司法会计鉴定相对于审计的特点和特殊要求,研究如何在鉴定程序中恰当地使用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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