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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的动因、过程机制与效应

2015-03-15李婷婷李艳军

中国科技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种业体制

李婷婷,李艳军

(1.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2. 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0)

现阶段,面对急剧变化的竞争环境,中国种业科技创新体制在政府主导下正在发生转变,商业化育种逐步由原来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主导转向由种子企业主导。本研究对于把握种业科技创新体制转型现状、推动种业科技创新组织有效实施战略转型以及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理论框架构建与案例剖析

为了深入探索种业科技创新体制的战略转型,2014 年2 月借“湖北省种业科技改革座谈会”召开之机对湖北省种子集团、湖北荆楚种业、武大天源、湖北惠民、中香米业等种子企业;武汉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大学等高等院校;中国油料所、咸宁市农科院、襄阳市农科院、黄冈市农科院等科研院所以及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农业厅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23 位人员进行了数据采集,收集了大量关于种业科技创新体制及其战略转型的一手数据,以通过对数据资料的剖析来构建本研究的理论框架。

1.1 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的动因

通过对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相关人员所说内容的分析,本研究发现,长期以来中国种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三个悖论。一是“种业科技悖论”:中国种业有最雄厚的基础研究实力、最集中的公共科技投入、最庞大的人力资源投入,但是培育的作物品种创新能力弱。二是“种业产业悖论”:科技水平较高的地区种子产业落后。如浙江地区在育种方面的资金投入、基础实力、科技水平都远远高于安徽,但种子产业却落后于安徽。三是“种业企业悖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既有很高的科研投入,也有很强的科研实力,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办的种子企业总是发展不好。产生上述悖论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传统的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种业科技创新体制不能有效地将基础科技实力转化为品种创新能力,不适应当前多学科集成的商业化育种发展趋势。

在以企业为市场主体的国际种业竞争环境下,跨国种业公司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全面整合人才、技术、资源等要素,“构建了科学设计、集约运行、专业分工、流水作业的商业化育种模式,实现了高通量、大规模、精准化育种,大幅度提高了育种效率,形成了公司持续培育优良品种的能力”[1]。然而,中国90%的研发资源集中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种子企业研发资源投入甚少,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仍主要依赖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目前,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育种方面采用的仍是传统的课题组制,选育规模小、育种效率低、低水平重复,突破性创新品种少,且没有与种子企业有效对接。这必然导致中国商业化育种能力薄弱,新品种转化速度慢,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种业核心竞争力。因此,与跨国种业公司相比,我国种业竞争优势较弱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种业科技创新体制层面的差距。

要解决传统的科技创新主体错位、科研与生产脱节、育种资源人才难以向企业有序流动等问题,就必须深化中国种业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在当前竞争环境下,政府推动的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是解决中国民族种业竞争力不强、提升中国民族种业竞争优势的根本驱动力。政府能够利用政策直接影响战略性产业或目标产业的竞争表现[2]。种业是应用型高科技产业,是政府重点支持的对象。当政府意识到当前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时,就会推动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通过引导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确立种子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市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以此解决种业科技研发与生产脱节的问题。

1.2 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的过程

产业创新能力在政策干预行为刺激下可能发生跃迁和突变[3]。中国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政策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种业的创新能力。根据种业相关政策分析,目前中国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正在经历战略转型的过程(见图1),第一阶段(2011 年前)的种业科技创新体制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面构建的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创新体制至2011年仍然是中国的基本现实;第二阶段(2011 年至2020 年)的种业科技创新体制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向以企业为主体过渡。自2011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之后,中国就开始着手准备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制,但在此过程中国家政策做了一些前期性的、鼓励性的制度安排,设置了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的过渡期,比如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育种,相关政策支持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的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第三阶段(2020 年)将形成以企业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创新体制。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预计在2020 年完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制建设,这是此次种业科技创新体制转型的根本目标,因为只有企业才是产业竞争的主体,才能解决中国民族种业竞争力不强的根本事实。

图1 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过程

科技创新是技术转化为创新产品的过程,是不同主体和机构间复杂的互相作用的结果,不同主体的创新角色和创新作用在科技创新的不同阶段是有根本性差异的[4-5]。在种业科技创新中,种子企业是做大规模集成化的创新,目的在于占有市场;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是做基础性原始化的创新,目的在于追求科研成果。目前,在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种子企业发展积极性得以提高、兼并重组步伐也有所加快、科研投入力度明显加大,但并没有解决企业缺技术、缺人才、缺资源的瓶颈问题。因此,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成功的关键,在于战略转型内容能否有效地推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现有人才、技术和资源向企业流动,种子企业能否尽快成为科技创新主体。根据种业各创新组织的数据资料分析,我们总结了此次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内容 (见表1)。

表1 种业科技创新体制的战略转型内容

1.3 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的机制

由于种业发展过程中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重大变化,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政府应从根本上重新调整种业科技创新体制以促进种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因此,种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和政府政策的制定是种业科技创新体制转型的根本动因,推动着种子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组织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路径选择等具体战略转型活动。但在相同的竞争环境和政策环境刺激下,战略目标和管理认知的差异会导致不同创新组织在制度改革、创新路径选择及资源整合等战略转型行为会有所不同。

由于种子企业的战略目标是逐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走向育繁推一体化模式。企业一般是通过人力资源的创新管理来提高并巩固企业的竞争优势[6]。因此,湖北某家综合实力较强的某种业企业在科技创新体制上制定了以下规则:第一,建立良好的人才保障机制,包括股权激励、岗位激励、绩效激励。具体内容为对引进的重要科技战略人才进行股权激励;在岗位上实施首席专家制;品种审批和品种转让过程中,有严格的绩效激励机制,如品种收益的20%直接是首席制度奖。第二,大幅度提高研发投入,学习国外企业的竞争机制来开展研发,研发投入逐渐从2%提升到6%,计划到2018 年企业的研发投入占到销售收入的10%。而由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应以强化公益属性为目标[7]。因此,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战略目标是确定为公益性的在2015年底前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如湖北某地方农科院就制定了以下方案:与种子企业合作,把农科院的人才、技术和资源纳入合作范围,为企业提供育种研究的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企业则需为农科院提供一定的育种研究经费。在合作过程中,企业有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农科院则从企业销售利润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科研经费;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对有突出贡献的农科院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种子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组织在制度改革上主要表现为战略理念、组织结构要发生根本的变化,即种子企业商业化育种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树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公益性育种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巩固。此外,种子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组织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提升自身的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如湖北某家科研实力较强的种子企业的发展战略是科研先行,通过搭建良好的企业发展平台,用企业合理的机制、优厚的待遇、美好的发展愿景将科技人才资源吸引到企业中来。该企业通过自办科研这一创新模式积累了雄厚的科研实力,率先培育出了几个湖北本土水稻品种,填补了湖北在水稻育种技术上的空白,在集成型创新和改进型创新基础上提高了企业的商业化育种创新能力;而湖北某所高等院校主要是通过制定更具体、更细化的管理制度来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对研发材料和育种基因等一些基础性研究进行创新,争取在原始型创新和突破型创新基础上加强高校院所的核心技术创新能力。

资源是组织获取竞争优势的根本来源,组织战略与其资源基础的结合决定了组织战略转型的效应[8]。当组织战略发生改变时,为了能够在新的战略领域重获竞争优势,组织必然对资源产生一定的匹配需求[9]。如湖北某家重点龙头种子企业一直坚持企业自办科研,通过自身的研发能力来配置资源;而另一家以销售水稻种子为主科研实力较弱的企业,则通过实施对外合作机制来吸收企业所需的资源。同时,组织的科技创新需要人才、科技、资源等要素的投入,此时就要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因为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的配置有着关键影响作用[10]。在分析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湖北省科技厅在推动资源流动方面有一些条例,如授权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以股份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转让或者挂牌交易;鼓励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到企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并任职,在5 年内保证他们的编制身份和人事档案;鼓励支持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高科技人才到企业去创业或者进行挂职等。因此,在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中,种子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组织也要相应的对人才、科技、基础性和商业性育种资源进行重新选择、重新配置和重新融合,以有效地完成种业科技创新体制的战略转型过程,最终形成高等院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科研机构以应用研究为主,企业以开发研究为主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制,以促使种业优化升级,提升种业竞争优势。根据以上内容分析,我们构建了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机制,如图2 所示。

1.4 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的效应

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的实质是创新体制对种业创新能力的战略支撑,其战略效应主要表现为创新能力提升效应及竞争优势强化效应。

由于种业科技创新体制由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向以企业为主体的突变型转型,在短期内会导致种子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组织的战略目标、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的均衡状态遭到破坏。比如科研院所就面临四个困境:一是新政策实施之后,科研院所若失去了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流动到企业去,剩下70%的管理人员怎么办;二是国家政策对地方科研院所不够重视,地方农科院的利益该如何保障;三是地方农科院科研人员自己的出路和事业发展在哪里;四是研发成果开发权利问题,该如何确定比例。此外,种子企业也有三个担心:一是如果科研专家研发的种子没有开发价值,企业一旦开发就会垮掉;二是实力较弱的企业自身没有能力引进搞育种和开发的科研人才;三是引资、用资的问题,企业为研发人员提供了大量的科研经费,若是没有研发成果怎么办。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说明了此次种业科技创新体制转型过程中各组织面临着均衡状态失衡的局面。因此,需经过一定时期内的组织调配和长时期的资源流动,才能在未来促成种子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组织的战略目标、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的均衡状态得以重建。

图2 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机制

但在种业各创新组织均衡状态重建的过程中,应如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相关人员所说的把握好两条底线:第一,不能把现有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育种创新能力压下去,而企业的创新实力又没有提起来;第二,不能把我国优秀的育种专家挤到跨国公司去,一定要牢牢地吸引他们在我们民族的种业里面。因此,在此过程中就需要全面结合高等院校的科研资源管理、科研院所人事管理、种子企业资金管理,把三者紧密结合起来。种业科技创新体制的战略转型会促使种子企业加快纵向一体化的进程,如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同时也会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的纵向一体化步伐,如品种开发权或专利技术外售、以品种或专利入股方式与企业建立长期契约。由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是以新品种和新技术为突破点进行的核心技术突破创新,其创新产出对于企业创新存在显著效应[11]。比如湖北华中农业大学的育种专家傅廷栋院士在油菜育种上的原始创新带动了油菜总产量大幅度提升,也使得中国的油菜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更有竞争力。因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种子企业的创新合作会产生极大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生产创新等集成型创新效应,从而整体提升种子产业的创新能力。而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种子企业与开展基础性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组织的纵向一体化会加速促进育种科技和成果的产业化,加强种子产业的创新能力,实现种子产业的市场价值,增强种子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根据以上内容分析,我们构建了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效应,如图3 所示。

图3 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的效应

2 结论与建议

2.1 研究结论

在以企业为市场主体的国际种业竞争环境下,传统的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种业科技创新体制不能有效地将基础科技实力转化为品种创新能力,不适应当前多学科高技术集成的商业化育种模式,成为限制种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在此情况下,政府制定的相应改革政策是推动目前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的动因;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正在经历由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向以企业为主体过渡的战略转型过程;由于种业发展过程中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重大变化,导致了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种业科技创新组织进行体制改革和能力创新等具体战略转型活动,在此过程中,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组织对人才、科技、基础性和商业性育种资源进行重新选择、重新配置和重新融合,以有效地完成种业科技创新体制的战略转型;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的实质是创新体制对种业创新能力的战略支撑,其战略效应主要表现为种业创新能力提升效应以及种业国际竞争优势强化效应。

2.2 相关建议

(1)种子企业应抓住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带来的机遇,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企业管理者应从战略高度全面地、前瞻地审视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战略过程,重新进行战略定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制定人力资源创新机制,加大育种研发投入;通过广泛吸收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改进企业的创新模式。同时,企业在分析市场环境和内外部资源的基础上,分阶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逐渐形成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针对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适时调整和完善创新目标与模式。一方面,充分发挥现有的人才、技术、资源优势,强化基础性和公益性科技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的单位应与企业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开发的激励措施,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并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此外,已经开展了经营类业务的科研院所按照事企脱钩原则转制为企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撤销事业编制,形成资产清晰、产权明晰的企业化管理运行机制。

(3)政府应协调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战略转型中各类创新主体的利益关系,培育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在鼓励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保护和利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现有育种创新能力,吸引和保留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中国民族种业中发挥作用。全盘考虑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组织观念、管理机制的转变以及各方利益的协调,配套制定更细化的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政策措施,以保障种业创新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大政府对基础性、公益性育种的研发投入,落实激励和扶持企业创新能力发展的政策,加强对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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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undvall B A. Innovation as an Interactive Process:User-producer Interaction to the National System of Innovation:Research Paper[J].African Journal of Science,Technology,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2009,1(2 &3):10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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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立波. 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J].中国行政管理,2012,(9):27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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