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信箱
2015-03-12
时代风采 2015年1期
案例:吴某为某药厂招聘的药品营销员,工作地点在东北三省。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药厂在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仲裁机关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请问这一约定是否有效?
说法: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是错误的。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管辖地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空挂”的时间算不算工龄?
案例:张某大学毕业,去年来我公司应聘,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其个人原因,今年才来我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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