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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2015-03-11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4期
关键词:安居工程专用发票专项资金

4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20号)。通知称,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按自财政部门批准转制日起至提出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书面申请日止计算)、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总所设立登记在上海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自贸区分所由总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禁止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之名吸收、允许任何执业队伍挂靠执业或实行违背“五统一”要求的松散管理。

3月24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综[2014]14号),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9号)。公告在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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