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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信息披露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
——以家电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

2015-03-11张思婷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4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制造业质量

张思婷

研发信息披露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
——以家电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

张思婷

本文以家电制造业上市公司2010年至2012年年报为样本,分析了研发信息披露现状。结果表明,企业对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力不足,研发支出会计处理存在主观性,研发投入强度虽然逐年提升但总体投入水平偏低。同时分析得出资本结构、公司成长性、研发支出对企业价值的滞后性、研发信息披露成本可能是影响家电制造业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因素,并提出完善研发信息披露的对策。

研发支出;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家电制造业

一、引言

新世纪以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全球科技创新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表明要实施“中国制造2025”,提出要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由低成本竞争优势向质量效益竞争优势转变。近年来,家电制造业龙头企业纷纷采用低成本策略抢占市场份额,寡头局面渐趋形成,但在行业下行的大环境下,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此时,众多家电制造业标杆企业开始寻求战略转型,加强自主创新,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力军。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金额。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月修订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简称“第15号文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在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开发支出相关信息,并以该文件附件形式发布表格化的《财务报告披露格式》。为了观察我国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本文以家电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利用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对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影响研发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因素,同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二、家电制造业上市公司研究与开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为了研究“研究与开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现状,本文以TCL集团、美菱电器、美的电器、格力电器、海信科龙、海信电器、澳柯玛、青岛海尔和长虹电器等9家家电制造业标杆企业所持上市公司为样本,主要数据取自上述9家上市公司2010-2012年对外公开披露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告主要来源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研究发现,我国家电制造业研究与开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一)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开发支出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第15号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报表附注“无形资产”项目下明确以“公司开发项目支出”表格形式反映开发支出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包括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两部分)、期末数,并要求附上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和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但在所选的9家上市公司中,只有美菱电器和长虹电器两家上市公司完整披露了“开发项目支出”表格的内容,TCL集团只披露了开发支出的期初数和期末数,而其余6家企业均未披露开发支出信息。此外,9家上市公司均未披露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和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由此可见,家电制造业上市公司对于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力还存在不足,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还不够充分。

(二)研发支出会计处理存在主观性,可比性不强

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对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采用有条件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规定将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规定的五项条件时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但该准则属于原则性规定,对于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五项条件的满足主要取决于管理层的判断,这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研发信息披露的主观性,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如澳柯玛在2010年至2012年的董事会报告中均单独披露了研发支出项目且连续三年的“本期费用化研发支出”均等于“研发支出合计”,但其在这三年的年报中均有关于当年研发成果的文字性说明,可见该企业对研发支出采取了全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式。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既不符合配比原则,也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并可能诱发企业高管进行盈余管理,削减研发支出,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从行业层面来看,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主观性使得不同企业的研发支出信息不可比,可能影响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三)研发投入强度逐年提升,但总体投入水平偏低

研发投入强度指企业研发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是反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指标。实践经验表明,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才能维持现状,达到5%才具有竞争力。从企业层面来看,在连续披露规范披露研发支出的4家样本企业中,有3家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逐年增加;从行业层面来看,鉴于选取的9家样本企业均为家电制造业领域的标杆企业,在自主研发方面的表现应该领先于行业平均水平,但研究发现9家样本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均不足5%,其中海信电器的研发投入强度最高,但也仅在2012年达到3.15%。由此可见,家电行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虽然逐年提升,但总体投入水平仍然偏低。

三、家电制造业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

从上述家电制造业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现状来看,该行业研发信息披露质量并不理想,具体来看,美菱电器、长虹电器和TCL集团三家企业的研发信息披露质量较好,而格力电器、美的电器、青岛海尔、海信科龙四家企业的研发信息披露质量则相对较差。本文分析得出影响家电制造业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资本结构

近年来,家电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频打价格战,使得企业内源融资不足,而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又存在诸多限制,迫使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政策,行业整体资产负债率偏高。而陆正华和张瑞(2014)指出财务杠杆与公司研发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由此可以解释家电制造业整体研发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内在因素。具体来看,研发信息披露质量较好的三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而研发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的四家企业中,除了美的电器外,其余三家的资产负债率均偏高。由于企业研发活动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出于融资需要会倾向于隐藏相关研发信息,而资产负债率低的企业为了展示自身竞争优势则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研发信息。进一步用流动负债率加以分析,流动负债率指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总额的比重,用以反映企业对短期债权人的依赖程度。结果表明,研发信息披露质量较好的三家企业流动负债率低,而研发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的四家企业流动负债率均偏高。研发支出的收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且主要影响企业的长期获利,而短期债权人往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对企业长期获利能力并不十分关心,由此可以推测,流动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可能为了迎合短期债权人的需求,选择披露较少的研发信息。

(二)公司成长性

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而研发信息能够体现企业未来竞争优势,对企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因此,为了获取外部资金支持,成长性好的企业往往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研发信息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研究发现,研发信息披露质量较好的三家企业中,除了美菱电器以外,其余两家企业的主营收入增长率均排名靠前,成长性较好,而研发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的四家企业的主营收入增长率均排名靠后,成长性较差。可见,公司成长性与研发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可能为吸引外部资金流入而披露更多研发信息。

(三)研发支出对企业价值的滞后效应

首先,吴云端(2014)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有条件资本化、费用化和资本化这三种研究开发支出会计处理方式对企业绩效均具有滞后效应。此外研发活动高风险、收益不确定、投资回报期长等特性可能进一步促使管理层的短视行为,从而减少企业的研发投入。而王宇峰、苏逶妍(2009)在对我国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研发信息披露与公司研发强度显著正相关。因此,在行业整体研发投入不高的情况下,企业研发信息披露水平可能相应偏低。

(四)研发信息披露成本较高

首先,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足,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进行的大多是投机行为,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因此,相较于与企业未来发展相关的研发信息,投资者可能更加关注一些可能带来投资机会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进行研发信息披露的自主性。其次,研发信息的充分披露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近年来,伴随家电下乡政策的退出,家电制造业整合速度加快,行业集中度逐步提高,逐渐形成寡头市场。可以发现,格力电器、美的电器、青岛海尔作为家电制造业的龙头企业,在研发信息披露质量上的表现都不甚理想。但这三家企业在董事会报告中均强调了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由此可以推测,在市场竞争强度较大时,由于企业认为研发信息披露对潜在投资者的影响不大,可能选择不披露或披露最少的研发信息,有效避免被竞争对手模仿,从而在市场上抢占先机。

四、完善研发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强制研发信息披露的执行机制

监管部门应制定研发信息披露的相关监管措施,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详细披露研发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强化对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力,无论当年是否有开发支出,都必须按“第15号文件”及其附件的具体格式,在财务报表附注无形资产明细项目中明确披露本期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金额、开发阶段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金额、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等信息。

(二)完善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

相关研究机构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及典型研发项目,探讨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划分标准,引导企业相关实务工作,提高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其“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划分标准,而不应直接照搬会计准则上的相关规定。

(三)分行业细化研发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标准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分行业细化研发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标准,对于竞争强度较大的行业,可针对其保密性需求,鼓励上市公司对公司已有专利情况、新产品情况、主要产品中研发的核心技术描述、研发人员的数量和学历、研发机构数量及功能描述等辅助研发信息进行详细披露,以弥补在研发支出会计信息上存在的不足。

[1]黄当玲.研发支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J].财会通讯,2015,03:13-15.

[2]郭志勇,杨文培.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J].财会月刊,2014,09:20-22.

[3]陆正华,张瑞.创业板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会计之友,2014,12:53-57.

[4]吴云端.研究开发支出会计处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基于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2014,24:7-10+ 129.

[5]王宇峰,苏逶妍.我国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实证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04:108-113.

[6]刘长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政策执行情况分析[J].财会月刊,2013,05:28-29.

[7]Mehdi Nekhili.The value relevance of R&D voluntary disclosure:Evidence from listed companies in France.CAAA Annual Conference.2010.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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