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与对策建议1)
2015-03-08李璐刘晓光
东北林业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生态
李璐 刘晓光
(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
责任编辑:程 红。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提高生态承载能力、加快构筑国土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探索与实践。但从总体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足的局面尚未得以完全消除。究其根源,关键是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的博弈关系缺乏理性的分析和预测。为此,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域,有助于更全面地分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补偿关系和补偿行为,以减少双方互动过程的不确定性,进而提高补偿效率、加快林业生态建设的进程。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总体情况分析
1.1 中央政府层面
在2001年11 个省(区)试点的基础上,我国于2004年正式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04年,中央财政预算为20 亿元,补偿面积为4 亿hm2,平均标准为75 元·hm-2·a-1,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
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仍然为75 元·hm-2·a-1,其中管护补助支出23.75 元·hm-2·a-1,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从原75 元·hm-2·a-1提高到150 元·hm-2·a-1,其中146.75 元·hm-2·a-1作为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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