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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治理案例比较与难题:政策话语转变的视角

2015-03-02陈民洋

关键词:法务行政

徐 炜 陈民洋

农村社会治理案例比较与难题:政策话语转变的视角

徐炜陈民洋

摘要: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政策话语的先后提出是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三者之间在层次上有包含关系、内容上有交集关系、实践中有区别联系,各地的实践从内容上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法务前沿工程”、“北川模式”和“枫桥经验”正是在这种政策话语转变下形成的农村地方治理模式。通过对三个代表中东西部的典型个案的比较分析,发现三个典型案例都对原有的管理体制进行一定的改革创新,但后续发展遇到一系列困境,即由创新走向常态化治理亟须破解的难题有:管理向治理的理念转变、建立部门协作联动长效机制、平台创新和社会自治兼容、培育社会组织增强内生源动力。

关键词:农村社会; 社会治理; 政策话语; 地方模式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深化对良性社会秩序规律认识的客观要求。在社会管理、建设和治理等一系列政策话语转变中,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出三者的区别与联系,能更好地指导治理创新实践。农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面对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失序的状况,各地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和经验做法,总结和比较这些模式的异同,进而找出农村社会治理困境之所在是社会治理的新课题。

一、 政策话语中“管理”、“建设”到“治理”的转变

我国现代化进程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社会财富在短时间内呈爆炸性增加态势,而以再分配为重点的社会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社会不公平、不信任、不稳定问题突出,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主要矛盾(陆学艺,2013:5)。

首先,社会管理是政府和民间组织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对社会生活、社会事务、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协调、服务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解决社会问题,提高社会生活质量(何增科,2007)。社会管理在十六大决议中被确定为政府职能之一,其作用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社会治理是一个比社会管理内涵更丰富,更具弹性,在国际上也更通用的概念,是指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进而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23)。我国学者认为,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王浦劬,2014)。可见,社会治理的精髓在于多元主体采用多元化手段为共同事务和利益平等互动合作。

第三,社会建设是一个古老而新颖的话题,早在民主革命初期,孙中山先生就在《建国大纲》中阐述了社会建设思想。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早期社会学家梁漱溟、晏阳初等人身体力行,对社会建设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尤其是在他们的领导下开展的乡村建设运动对于改良旧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是新时期社会建设的重要本土精神遗产。社会建设在十六届四种全会上与和谐社会一同提出,其重点内容和核心理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学界认为,社会建设是指按照社会发展规律,通过有目的、有规划、有组织的行动,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福祉,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现代化的过程(陆学艺,2013:2),其实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公平的利益调节机制。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国家现代治理结构能否促成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整合机制、市场规则与社会再分配体制相互衔接、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利益调节秩序,最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新利益调节机制,让改革发展成果由全民共建、共享。

从社会管理、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内涵可以看出,三者在层次上有包含性关系、内容上有交集性关系、实践中有区别性联系。

在层次上,社会建设是现代化“五位一体”建设的一极,是在宏观层次上进行的社会全面建设,它包括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等实体建设,也包括优化社会结构、健全社会保障、调整社会利益、完善社会管理等制度建设。因此,社会建设是一个主系统,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是子系统,社会建设包括了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在内容上,三者都不同程度的涉及国家与社会关系、力求实现多元化主体合作共治,都把社会利益调整,建立公平合理高效的分配体制作为重点,把化解社会矛盾、构筑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作为基础。任何一项对自然和社会的改造都可以看成是社会建设活动,因此在实践中,只需要区分在同一层次上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区别性联系。从政策文件上看,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是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社会治理是在社会管理概念基础上衍生和阐发的一种强调服务至上和公正至上的公共管理理念和公共责任机制(孙晓莉,2005)。它在五个方面对社会管理进行了重构。第一,在参与主体上,社会管理虽然一定程度上提倡各个主体协调参与,但更强调行政权力对社会事务的管控,更倾向于采用行政考核的方式进行刚性维稳;社会治理依然强调政府的管理,但重点是政府通过提供服务和其他主体平等协作、合作共治,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第二,在治理手段上,社会管理强调的是借助于行政组织力量,强力推行行政法规,短期内开展运动式治理;而社会治理是在法治的基础上,尊重传统道德、风俗礼仪、地方性知识,做到情理法结合,从源头上实现常态化治理。第三,在运作方向上,社会管理过分依赖政府力量的自上而下式行政管理,下级部门和管理对象处在服从且边缘的地位;而社会治理强调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治理和自下而上的地方自治双向互动,尊重基层的民主参与权利。第四,在依赖权威上,社会管理的权威来源是行政赋权,权力和权利的不对等,使得政府往往掌握着治理资源和治理规则,挤占其他治理主体的生存空间,抑制其参与能力和热情;而社会治理不仅强调行政赋权,更注重市场规则和社会组织自治,治理权威来源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相互赋权以达到相互增权。第五,在最终目标上,社会管理更多的是强调实现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绩效,而社会治理强调社会稳定的同时更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有序和活力。因此,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存在一定共同要素,但社会治理是一种更有成效、更为成熟的管理(郑杭生,2014)。

二、 当前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典型案例及其运作机制

从全国数以千计的实践案例来看,更多的是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混合体,更倾向于社会治理。因为,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诉讼爆炸”趋势,而有限且分散的司法资源难以整合,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缺失,如何形成更有效、更贴近民众需求的矛盾化解机制成为各地实践的核心。笔者选取湖北“法务前沿工程”、浙江“枫桥经验”和四川“北川模式”等典型的农村社会治理案例进行分析。作者从2008年初开始对法务前沿工程的实施进行理论指导,并在2009年和2011年对其实施状况进行过为期两个月的调研,写出了两份调研报告,分别被省司法厅、黄冈市和罗田县采纳。在此个案基础上挑选出东部和西部各一个个案进行比较研究,试图从总体上把握当前社会治理实践。三个治理案例已经经历了相对较长的运行期,形成了较为稳定、规范的经验做法,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且三者兼顾到了区域差异,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的各具特色的治理模式,但三者又具有一定的共同点和可比性,因此对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一) 主动介入、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为特色的湖北“法务前沿工程”

法务前沿工程是2008年初由罗田县司法局提出并实施的一项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探索活动,是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司法所指导下,以村(居)委会为依托,整合司法所干警、村干部、社会志愿者等各种力量,建设融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维权等多项工作为一体的将司法行政服务职能下移到村(居)级的综合服务体系(王国强,2009)。法务前沿工程是基层司法部门顺应行政改革倒逼司法服务创新的产物。2005年罗田县行政改革,政府瘦身,整个罗田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出现职能低效化甚至缺位现象严重,原有的管理模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2007年底罗田县司法局化被动为主动,创新司法服务模式,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法务前沿工程。

法务前沿工程的具体做法是:第一,构建工作网络,搭建工作平台。在全县的村(居)全部建立了法务工作站,形成了遍及城乡的基层工作网络。各村(居)组建法务工作站,由司法所干警担任法务工作站业务指导,法务工作站与“两委”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委”主要负责人兼任站长,与人民调解员、社会志愿者一道,作为司法行政干警的辅助人员,在司法所干警指导下,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第二,广纳社会精英,聚集工作力量。把村民信任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战士、德高望重老人和热心,服务群众的个体工商户吸收成为法务前沿工程志愿者,这些志愿者通过培训以后,成为所在村湾的“明白人”,与乡、村干部一道,宣传法律知识,调解邻里纠纷,做好矫正帮教工作。选聘优秀的法务前沿工程志愿者转任公益性岗位,担任司法协理员,形成了法务前沿工程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第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罗田县成立高规格的“法务前沿工程”领导小组,将“法务前沿工程”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年度综合检查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同时明确了司法行政、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宣传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在法务前沿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建立起由县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乡镇村具体实施的工作网络。第四,情理法并用,拓宽调解手段。在具体的矛盾纠纷化解中,法务前沿工程采取分流引导的手段各个击破。在涉及诉讼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和经济帮扶,引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非诉讼案件中,挖掘传统社会结构的治理意义,通过“明白人”说理服人,避免事态失控。真正做到农村社会治理规范和手段以法律为主,辅以“地方性知识”和道德、舆论化解矛盾。

(二) 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浙江“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浙江农村,以教育和改造的方式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避免阶级斗争扩大化。此后,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先后创立了帮教改造服刑人员制度和方法,建立了防、控、管、改于一体的综合治理机制,并且总结了一套新时期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党政联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枫桥经验”编委会,2013:2)。枫桥经验成为我国政法工作领域的一面旗帜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样板。

枫桥经验的具体做法是:第一,构建镇、区、村三级治理平台。第二,吸纳民间力量协同治理。在村级单位,吸纳党员和热心村民担任信息员,及时反映矛盾态势,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第三,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矛盾化解机制。枫桥镇先后通过强化基层组织和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党政联动、社会组织协同、民众参与的矛盾预防和反馈等“四前工作法”,争取在矛盾出现前及时发现和化解。第四,完善大调解机制。整合司法部门、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热心民众的力量,对出现的矛盾进行疏导和分流,依次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顺序避免矛盾的积压和激化,引导民众正确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

(三) 整合基层法治资源的四川“北川模式 ”

北川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匮乏,而转型时期基层矛盾纠纷剧增使得低效的法制部门难以应对。2004年在县委与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法律事务中心为平台,以村(居)法制室为依托,形成了一个由 “综治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部门协调配合,集综合治理、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和诉讼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刘永强,2009)。其具体做法是:

首先,调整政府部门设置,整合行政治理资源。北川县委县政府将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派驻机构进行大规模的裁撤合并,把原先的乡镇林业站、武装部、国土规划所、计生办、司法所、信访办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机构集中在新设立的“乡镇法律事务中心”合署办公,开展日常的联合执法工作。其次,整顿和强化村级组织的调解和治理能力,以村治保会、调解委员会为依托,联合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设置“法制工作室”,由村委会主任兼任。最后,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运行方式。在村级,法制工作室融合了原先的调解委和治保会的职能,同时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一道进行普法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矛盾纠纷,并进行初步化解和控制。在乡镇,将各个县政府派出机构职能整合提高了调解效率,提供了一体化的司法服务,并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法律诉讼和民间调解并用及时化解矛盾,也让需要走法律途径的案件尽快走向法律程序。

三、 对农村社会治理典型案例异同的比较评析

当然,上述三种做法只是当前各地社会治理模式的缩影,他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经验”的亮点和支点(郑杭生,2009)。三种不同治理模式的共性表现在:1.党政牵头是模式运作的保障。一方面,治理模式的选择受到特定的政治文化、行政体制等要素的影响,党是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模式运作的政治保障。另一方面,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政府的重要职能,社会秩序失衡首当其冲的是对政府行政能力的考验,因此创新治理模式是政府履职尽责,引导其他主体有序参与的表现。当然政府掌握大量的资源,也为治理模式运作提供保障。2.合作共治是模式运作的特征。包揽社会事务的全能型政府在面对不断分化的社会多样化的需求时往往出现“政府失灵”的困境,政府需要向社会赋权,引入民间力量,认可民间调解的效力。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对政府的权力延伸边界进行明确限定,国家退出造成的空白要由市场和社会填补才能避免被非法势力占据,社会也在协助国家治理中不断壮大,提高自治水平,最终走向国家善治、社会自治、官民合作共治。3.平台建设是模式运行的关键。社会治理依赖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互动,依赖于部门协同联动,依赖于规范化的规章制度。治理平台正是对原有治理体系和规则的重构,对原有治理资源的调整、充实和强化。同时治理平台为多元主体互动合作提供了载体,在这一载体中,各方明确职责和地位。尤其是平台的规范化建设是治理实施的标准的依据,在各个主体有序参与,提升治理绩效中发挥关键作用。4.分类化解是模式运行的方法。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法律调控手段和非法律调控手段,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棚濑孝雄,1994:56)。有限的司法资源往往远离基层,增加了获取成本,而本该由民间调解就可化解的纠纷都涌向法院等司法部门,会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受西方ADR制度的启发(范愉,2003),各地治理模式纷纷建立多元化手段,分类化解矛盾纠纷,使得大部分纠纷通过非诉讼的民间调解化解在基层,又通过高效的法律程序满足了民众对司法的需求。

不同治理模式的差异性体现在:1.平台建设的重心存在差异。搭建治理平台主要涉及力量的协调配合和资源的整合优化机制,虽然三者注重构建多元化主体的治理平台,但其重心明显不同。“枫桥经验”是以镇——片区——村三级治理体系,但其最主要的平台是镇一级的“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这也预示着地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枫桥镇,镇级组织所掌握的治理资源较为充裕。而“法务前沿工程”构建了县——乡(镇)——村(居)三级治理体系,但其平台建设重心位于村级的“法务前沿工程工作站”,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直接下移到最基层自治组织,反映出湖北基层政府治理资源的匮乏,需要更大的依赖于民间力量。而“北川模式”位于二者之间,由乡(镇)法律事务中心和村法制工作室二级体系,更注重前者的建设。2.对现有行政体制改革幅度存在差异。“枫桥经验”对行政体制改革在于设立“综合治理中心”,将调解委、信访办、司法所、警务室等机构合署办公,并没有涉及和增加基层政府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对现行行政体制改革幅度较小。“法务前沿工程”依托于村委会,成立工作站,由村委会成员领导,是不增设原有政府职能部门办公人员的情况下,以一加多的工作协调模式,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把乡镇司法所的权力下移到村(居)法务前沿工作站,从而整合司法资源、拓展和延伸司法部门职能范围,对行政体制有一定的改动。而“北川模式”是将与民生有紧密联系的乡镇行政执法派生机构(诸如林业站、计生办、国土规划所、武装部连同司法部门)组建“乡镇法律事务中心”,属于乡镇政府编制,对行政体制改革幅度较大。3.民众参与程度存在差异。虽然多元化的矛盾纠纷机制吸纳了普通民众的参与,但其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同模式间有很大不同。“枫桥经验”致力于构建“大调解机制”,在三级部门中都大量聘用人民调解员、纠纷和信访信息员等,真正做到了“组织成网络,人员遍角落”的调解格局。此外,“枫桥经验”注重事前预防,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其更强调的是用民间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而“法务前沿工程”的重点是送法下乡,其志愿者主要来自老干部、老党员等体制内群众, “北川模式”更强调专业的法律调解,更侧重于部门专业知识的调解,普通民众参与程度较低。4.治理的带动效应存在差异。“枫桥经验”是我国司法战线的一颗“常青树”,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断创新和完善,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同时还引起一连串的反应。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枫桥镇还不断地推动了基层民主体制建设,强化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党代会常任制和党员退出机制。尤其是网格化管理和组团式服务开创了建立综合服务体系的先河。而针对本地区外来人口多,劳动争议频发等矛盾,枫桥镇也通过“老乡管老乡”和基层工会组织等建设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和谐了劳动关系。

表1 三种治理模式异同表

四、 农村社会治理由创新走向常态化亟须破解的难题

社会治理是一个全新的话题,对其规律性的认识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深化,因此各地的治理模式创新实践也只是处在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全成熟且适用的模式。尤其是缺乏法制保障,使得各地“即兴式”举措多于制度规范。具体表现为,各地因地制宜,亮点不少,但由于多数属于“碎片化”的局部试验,缺乏从战略的高度进行系统制度设计,往往出现“人走政息”,后劲不足,可持续性不够的情况(姜晓萍,2014)。以笔者指导和参与的法务前沿工程为例,该工程在运行5年后由于人事变动,处在搁置的状态,呈现式微态势。而枫桥经验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每当需要稳定社会秩序时都被各级政府提上日程,成为政治宣传的素材。通过对三种典型治理案例的比较分析和实践效果的长期关注,笔者认为,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普遍存在后续发展乏力的问题,从模式创新走向常态化治理亟须破解以下难题:

(一) 管控型治理理念根深蒂固

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是理念的转变,需要建立服务基础上的协作、依法、源头治理理念。然而传统的管控型治理理念已经形成了路径惯性,要想全盘推倒从头再来绝非易事(诺斯,2009:81)。试图通过规训、运动和动员的方式依旧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行动“惯习”。在这一惯性作用下,政府治理理念表现出:静态治理先于动态治理,应急性治理先于常态化治理,客体治理先于主体治理以及治理绩效评估的政府中心型倾向。

(二) 部门联动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当今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多因性等特点,多种矛盾可能源于一个因子,多个因子可能作用于同一个矛盾,矛盾的症状呈交叉感染性。因此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治理。政府过度强调分工和职能分开,将不可避免地造成部门间政策目标与手段的冲突。在社会综合治理中,政府部门难以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主要是条块分割的碎片化治理导致政府部门间资源共享和互依程度低,政府分包治理和攀比竞争机制使得部门间信任程度不高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余亚梅,2012)。以法务前沿工程为例,该工程的启动是由于罗田县司法改革,精简司法机构导致司法部门的边缘化。

(三) 平台建设与基础自治组织难以兼容

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政村治”制度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大举措,但二者在日常运作中产生诸多矛盾和冲突,村民自治对上不能脱离国家行政管理,基层自治权难以保障,陷入了制度与体制设计之痛,也为当前社会治理创新与基层社会自治兼容之困埋下隐患。乡政是国家行政体制的末梢,属于国家行政权力体系,它以现代科层制为基础,强调行政的集权和权威,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组织。而村治是指以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意愿为后盾,强调高度的自治和一定程度的民主,事关村民自身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由村民自己处理(张厚安,1992:192)。二者的组织性质和权威来源不同,但又共存于国家——社会范式下的制度与模式,使得在权力结构上的行政治理和基层自治无法实现有效的衔接。而各地在致力于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平台过程中,大都倾向于政府主导,强调通过平台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整合村自治资源,也就更加激化了行政力量和基层自治力量的矛盾。

(四) 社会内生治理资源匮乏造成自治能力不足

首先表现在基层自治组织功能弱化。国家政权建设对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干预和控制不断的挤压传统农村社会组织的成长空间,进而造成非政府组织成长空间有限及其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尤其是税费改革后,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加剧了基层自治组织职能弱化趋势,基层组织更加依赖于上级政府。国家过多地介入社会内部则会削弱人们进行自组织和协作的能力,在市场化和国家基层治理策略的影响下,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遭遇了“内卷化”过程(马良灿,2012),生存空间被行政机构挤压、自主性消解和社区公共性衰落等,村级组织正陷入一种行政色彩强化、实际功能弱化的尴尬境地(赵树凯,2003),导致农村社会秩序的内生力基础薄弱。其次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真正的农民自组织——具有农有、农治、农享的农民组织没有健康地成长起来(李锦顺,2007:258)。在市场化大潮下民众追逐私利,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日益成为原子化的个体,自私且分散的个体导致人们的政治冷漠,社会参与更多的带有维权和唯利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农村精英群体外流,加剧治理资源匮乏。

深化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是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开始,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没有可借鉴的先例,需要我们结合本地实际,推陈出新,然后通过对比不同的治理模式的异同来总结好的做法,同时在更长的实践历程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进而构建本土治理理论,推动社会治理由创新走向常态化。

参考文献:

[1]陈荣卓、唐鸣(2012).城乡统筹中的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服务模式创新——湖北罗田“法务前沿工程”的经验与反思.江汉论坛,4.

[2]道格拉斯·C·诺斯(2009).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

[3]范愉(2003).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学海,1.

[4]何增科(2007).论改革完善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意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8.

[5]姜晓萍(2014).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

[6]李锦顺等(2007).多维视野中的农村社会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7]李培林(2011).社会建设与我国新发展阶段的战略选择.中共中央党校学报,6.

[8]刘永强等(2009).北川模式与几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西南科技大学学报,1.

[9]陆学艺(2013).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0] 马良灿(2012).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及其“内卷化”问题探究.中国农村观察,6.

[11] 棚濑孝雄(1994).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

[13] 荣敬本等(1998).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4] 孙晓莉(2005).西方国家政府社会治理的理念及其启示.社会学研究,2.

[15] 王国强(2009).法务前沿工程理论与实践.中国司法,8.

[16] 王浦劬(2014).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3.

[17] 余亚梅等(2012).政府部门间合作与中国公共管理的变革——对“运动式治理”的再解释.江西社会科学,9.

[18] 张康之(2014).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

[19] 张厚安(1992).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研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20] 赵树凯(2003).乡村治理:组织和冲突.战略与管理,6.

[21] 郑杭生(2009).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发展理论和社会转型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

[22] 郑杭生(2014).“理想类型”与本土特质—对社会治理的一种社会学分析.社会学评论,3.

[23] 中共绍兴市委党校、绍兴市“枫桥经验”研究会编(2013).“枫桥经验”与新城镇社会管理创新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地址:徐炜,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Email:1598887317@qq.com。

陈民洋,武汉大学社会学系。

■责任编辑:桂莉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Case Comparison and Urgent Solving Problems

XuWei(Wuhan University)

ChenMinyang(Wuhan University)

Abstract:Soci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 have been successively put forwarded meaning that the cognition of rules in social development is gradually deepening.The relationships include relationship in levels,intersection relations in content and difference in practice. “Legal frontier project”“Beichuan style”and“Fengqiao experience”are rural governance styles appeared in this policy discourse transformation.Through comparing those represent cases,The conclusions are that these typical cases make some reformation and innovation to the original management system,but most cases are facing subsequent development of fatigue,so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from the innovation to the normalized management needs to crack problems are: transforming the concept from management to governance, establish long-term collaborative linkage in government mechanisms, innovation platform and social autonomy compatible.

Key words:rural governance; social governance; policy discourse; ocal mode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5BSH073)

DOI:10.14086/j.cnki.wujss.2015.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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