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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正与公平、平等、正义之间的差异

2015-03-01孟雪静

关键词:公正正义公平

孟雪静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哲学研究·

论公正与公平、平等、正义之间的差异

孟雪静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公正与公平、平等、正义之间既有某种相似性,又存在着不同。公正与公平的差别表现在:公正是一个具有正价值取向的概念,是人们对社会政策或制度设计的理想追求,其应然性强,而公平则突出衡量标准的一视同仁,具有很强的工具性;公正与平等的差别体现在:公正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且具有积极意义,而平等则更关注权利、地位、义务的等同,不适当地运用平等原则往往带来负面效应;公正与正义的差别在于:正义侧重于道德性的内涵,而公正则侧重于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意义,正义与公正是一种属种关系,公正是正义的特殊表现形式,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正义。

公正;公平;平等;正义

公正与公平、平等、正义之间既有相似性又存在着不易察觉却又实质不同的区别。从整体上看它们都表达了一种人们向往与追求的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良序状态和公认准则。从概念的侧重以及包含的价值取向上看,它们又具有细微的不同。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入手,厘清四者之间的细微差别,对于国家制度的设计、政策的制定,以及生活中人们对词汇的辨析、合理运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正与公平

从字面上看“公正”与“公平”的相同之处都强调了“公”字,唯一的区别在于“正”和“平”的差异上。我们先不妨从词源学的角度来一探究竟。其中,“公”为“瓮”的象形,为原始公社储粮、储水、储物之大瓦器,引申为公有、公共、公平之意[1]189-194。可见,无论是“公正”还是“公平”都是从社会群体层面进行解读的。人们只有在与他人、社会的交互作用中才能够产生诸如“平等”“公正”等的主观感受。平等与公平只有在有了参照物和比较对象的时候才能凸显出来。“正”在古汉语中表示奔向远方某一目标……奔向某一目标必须方向正确,故引申为“不偏、不斜”之意[1]189-194。“公”与“正”结合生成的“公正”就表示不偏不斜地分配公共产品,或是对公共产品的分配做到不偏不斜。“平”的本义是语气平和舒顺,后引申为均等、平坦之义[1]189-194。“公”与“平”结合生成的“公平”则表示均等地分配公共产品,或对公共产品的分配做到均等、一视同仁。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不偏不斜”与“均等”的差异上。“不偏不斜”体现了为人处世正直适中的性质,侧重于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从宏观层面讲,它是国家大政方针制定或具体制度设计所必须遵从的价值原则;从微观层面讲,它是指导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恰当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取信于民所不可或缺的宝贵品质。“均等”则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它更加倾向于按照同一标准对社会基本的善(权利、财产、利益、机会、自由等)进行分配。“公正”除了具有矫正社会失范的功能之外,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蕴含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对国家与社会的美好期许,具有较强的应然性和理想色彩。而与之相近的“公平”则更加强调客观性,主张价值中立和操作程序与衡量标准上的均一性。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公正与公平在价值内涵上的差异,暗含了这样一个价值判断,即公正的事情一定是公平的,而公平的事情却未必公正。比如,赌博必须要求赌徒遵循公平的游戏规则,但是,很显然赌博是被人们摒弃的有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谈不上公正可言。再如,假定甲乙二人分别偷伐了两颗果树,其罪责等同,但在量刑时,甲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而乙却被拘留教育两个月,这显然有失公平,因为在量刑过程中没有按照同罪同刑的标准行事,但二人如果因此被判处死刑,这种处理虽然在量刑尺度上按照一视同仁的规则做到了公平,但量刑却不合乎情理、有失公正。可见,公平只有在公正的积极意义和正向价值的规约下,才能做到众望所归、发挥其正面效用,否则,公平仅仅是一项客观存在的、均等化一的游戏规则。它既可以为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团结服务,也可以为投机取巧、损人利己的行为做辩护。没有任何限定范围的公平既是天使,又是魔鬼。因此,必须将公平发挥作用的范围置于公正这一蕴含积极价值取向的框架之内,将公平的工具性与公正的价值尺度结合起来,在公正内在蕴含的美好愿望与良善目标的引领下,发挥公平在操作层面上的积极优势,共同实现个人、社会以及国家所追求的各项价值理想和伟大目标。

公正的“应然性”和公平的“工具性”决定了公正是凌驾于公平之上的,具有较高层次的价值形态,公正具有统摄性和整体意义。作为抽象性相对较强的公正,其在实现具体化的过程中,离不开公平这一行之有效的操作步骤。公平是公正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公平对公正来说同样具有积极的作用。公正在政策制定或制度设计上的宏观囊括性,仅仅做到了整体意义上的合乎情理,被大多数人所认可。但是具体到微观层面的某一地区、某个人、某件事上,公正在很多情况下会失去其应然性,甚至产生与公正本义截然相反的情形。这种“例外”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现实存在状态。毕竟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变化万千,政策的制定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也往往针对的是大范围的、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问题。对于游离于政策之外的事件则必须按照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以求弥补公正政策制定上的不到位之处。很显然,按劳分配是为广大社会成员一致认同的一项制度设计,但是这项政策的价值指向是对于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如若再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生活资料,显然有失公正。按劳分配原则在捍卫社会公正时,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来说处于“失效”状态,这时必须求助于具有操作层面意义的公平,对这一群体给以基本生活保障,不致其无法生存。不难看出,公平是实现公正的有效手段,公正的充分实现离不开公平的广泛参与。

二、公正与平等

公正与平等历来都是人们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论证“比例平等”时将公正与平等混用了,他指出:“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2]278造成这一混用的原因在于公正与平等有着天然的联系。人们往往通过平等这一易被感知的价值来评价一个人、一项制度公正与否。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制度,主张通过“以牙还牙、以伤抵伤”的等害交换原则求得整个部落或氏族的集体安全,这一做法无疑体现了中国朴素的公正思想。陈胜起义曾使用“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也是基于平等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对社会不公正的摇旗呐喊。太平天国运动以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为目标,体现了封建制度下人们对平等的热望,对社会公正的向往。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是通过对平等的不断追求以达至公正这一价值目标的。

虽然说平等是公正的主要表现形态,但平等并不等同于公正,二者在使用范围上并非完全契合。这种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公正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而平等则更多关注权利、地位、义务的等同,其适用范围狭窄。公正除了通过平等这一价值形式表现之外,自由、财产权、合理的社会关系都是公正所涵盖的内容,平等充其量不过是诸多价值表现形式中的一分子。仅从平等表现公正这一层面来看(这时的平等具有积极意义、与公正同指向),平等与公正之间是一种充分不必要的关系。原因在于,表现公正的诸多价值形式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情形下各自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人们往往看到促使公正实现的最主要的价值,而忽视次要因素。因此,即使这些积极价值按照一定比例,共同作用达至了公正,也很难使平等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成为实现公正的一个必要价值。从二者的适用范围来看,一个公正的社会必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科教文卫事业都离不开公正的价值规约。大到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小到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存在公正发挥作用的领域。因此,人们在对一个国家或一种社会形态进行评价时,往往是综合了全方位、系统化的指标进行考量。而平等则仅仅是实现公正理想目标的一个层面,一项指标,其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从二者对事物的评价功能上看,公正的价值涵盖了平等。我们可以说一项制度是公正的,却不能说它是平等的,同样我们也可以说这个人很公正,但不能说他很平等。究其原因在于公正是一种价值评价,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政策制定、适用效果以及生活环境等客观事实通过理性反思而得出的价值判断。它不仅在于描述事实,而且更加关注客体对主体的善恶旨归,并对客体倾注了或爱或憎的感情色彩。而人们对平等则无须进行抽象思考,它极容易被人们的感性直观捕捉到。因此平等的客观性强,多用于具体操作层面而少用于价值评判领域。直白地说,公正是人们根据平等、自由、人权等诸多价值对客观事物进行综合考量、理性反思的结果,而平等则是达到公正的一个手段。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个实质平等的社会,但平等并不一定公正。

平等和公正相较而言,平等并非一个完美的价值形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并非一切的平等都能带来善的后果。“平等可以分为自然平等和社会平等”[3]49-53,59,社会平等是指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人们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正如西塞罗所说:“既然法律是公民联盟的纽带,由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平等的……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4]133确保社会成员在享有权利上的机会均等本无可指责,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要求绝对平等的做法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一度刮起的“共产风”,主张在人民公社内部实行均贫富的平均主义供给制。这种做法虽然确保了所有社会成员资源分配的绝对平等,但同时也催生出“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心理。致使一些人在集体劳动中只做样子,不卖力气,而平均分配的制度又使这些偷奸耍滑的人能够“搭便车”。这无疑是一种隐蔽状态下的不平等,它严重挫伤了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基于这一教训,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5]155然而必须强调的是,从“平均发展”到“共同富裕”的转变必须把握好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无疑增加了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竞争必然产生优胜劣汰。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人们的生存状态也从普遍贫穷逐渐进入到贫富悬殊的境况。这充分表明对平等的运用必须适度,用力过猛或火候不足都会产生新的不平等。而公正则不存在类似的情形,公正这一概念蕴含了“正直适中”“合乎情理”“不偏不斜”的意思。这就决定了公正的制度不会仅停留在工具性的操作层面上,而不理会这一制度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公正更加倾向于事物的合规律性和科学性这一目的,与平等相比,公正更侧重于平等背后的合情合理。公正是一个完美的价值形态,我们说过度平等的社会往往带有负面意义,但却不会因为这个社会或一个人过分公正而对其加以讽喻。

三、公正与正义

公正与正义是两个极其容易混淆的词汇,很多学者将二者等同对待。比如,吴忠民认为“公正与正义同义,英文写法均为justice”[6]15-20,在行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正(正义)”这样的表述方式。无疑作者认为公正就是正义,二者没有任何差别。王海明也认为“公正、正义、公平和公道是同一概念,是给予人的应得行为,是给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7]3,至于是否完全可以互换使用,还有待于对其进行细致分析。公正与正义从字面上看区别在于“公”和“义”内涵指向上的差异。“公”在上文的分析中已经指出其为“公有、公共、公平”的意思。“义”的繁体字由“羊”“我”二字会意而成。羊在上古时代被认为是“聪明正直、公忠无私、极有理智的动物,所以古人也就以羊为美善吉祥的象征”。由“羊”“我”二字会意成的“義”则表示,以“我”的力量捍卫那些美善吉祥、神圣不可侵犯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价值[1]189-194。“正”在上文中的释义为“不偏不斜”。分别将二者组合不难发现,“公正”表示对公共物品的分配不偏不斜,“正义”则预示着恰到好处地维护那些善良美好的事物及其价值。由于正义这个概念抽象性较强,其中善良和美好的东西也是因人而异的。因此,不同人对正义的理解各异。正如博登海默曾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在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困惑。”[8]252事实也确实如此。古希腊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尊重传统与习俗即为正义。智者安提丰指出:“正义乃是不违背一个人作为其公民的城邦的法律。”[4]58苏格拉底将正义看成是对美德和知识的追求,由此他认为具有丰富知识的哲学家统治城邦即为正义;中世纪神学家将服从上帝的统治、信奉上帝视为正义;近代自然法学派则将尊重人的自然权利、崇尚理性与人的价值视为正义之所在。到底什么是正义?这至今仍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公正与正义这两个概念都含有较强的积极价值取向,其“应然性”强,往往成为人们分析评价现存状况、展望美好未来的惯用词汇。虽然二者在很多场合几乎完全等同,但是仔细琢磨仍能发现个中的细微差异。这种差异具体表现在,正义侧重于道德性的内涵,而公正则更加倾向于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意义,正义与公正是一种属种关系,公正是正义的特殊表现形式,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正义。这里必须明确一点,正义虽然更加侧重于道德观念,但并不是说公正这一价值没有道德层面的意义,区别仅在于程度上的不同,如果说正义的概念蕴含着一种强道德观念,那么只能说,公正概念中蕴含的道德属性相对较弱而已。正义的道德性内涵决定了它是人类永恒追求的至善和超越时空的大爱,它凌驾于一切价值之上,既贴近现实又远离生活。仁爱、良善、忠厚、孝顺、感恩等所有指涉崇高品质的词语都是正义所追求并不断付诸实施的具体价值。正义往往与邪恶相较而论,它代表着光明、力量、人道的至善价值。一个社会正义与否关乎人的尊严、价值以及发展诉求能否得到充分重视。正义无疑是人们向往的理想目标,然而正义与人们的道德观念息息相关。由于人们的道德素养参差不齐,因此,不同人眼中的正义价值也不一样。比如,对当下虐待动物的行为,多数人认为这是极其残忍、违反人道的不义之举,但是仍然有些人以此为乐。和正义比起来,公正所蕴含善的价值不及正义,公正更多地运用于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层面的利益分配和价值评价,虽然公正内涵价值取向、具有应然性,但是它的边界不能涵盖正义,很多情况下公正充当了实现正义的手段,成为正义的特殊表现形式,为实现正义而服务。而正义的至善性决定了它是囊括一切正价值的理想价值形态。

[1] 许 超.正义与公正、公平、平等之关系辨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0,(2):189-194.

[2] 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第8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3] 周庆国.论公平、公正、正义与平等的相互关系[J].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9-53+59.

[4]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 吴忠民.关于公正、公平、平等的差异之辨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4):15-20.

[7] 王海明.公正、平等和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蔡宇宏)

Discussion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Equality, Justice

MENG Xuejing

(College of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There are som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equality, justice, among which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mpartiality and fair is a positive concept. It is the ideal value that it is wished we have such social policies or system design, while fairness means the same standards when we measure things, containing strong practicabilit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is that impartiality has a wider scope and positive means, while fairness means the same level about right, position and obligation. There are some negative effects when we use fairness in an improper wa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mpartiality and justice is that justice emphasizes on the value about morality, while impartiality stresses on the means about politics and society. The relationship of them is a kind of species, impartiality is a distinctive form of justice, a justice that all people admit.

impartiality; fair; equality; justice

2015-02-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4JJD720014)

孟雪静(1986-),女,河南孟津人,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D081

A

1003-0964(2015)03-0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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