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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乌托邦的理想形式

2015-02-26徐雪野

学术交流 2015年2期
关键词:乌托邦人性理想

理性乌托邦的理想形式

李晓晴在《北方论丛》2014年第3期撰文指出,理性的乌托邦应具备三种理想形式:第一种理想形式是“自由支配交往的理想形式,这种形式在合理化交往社会中出现”。这种理想的交往社会是一种实现民主政体的观点。每一个人都应该作为平等的有思维的人类参与到价值讨论中,并且激进的民主政体必须采取一种制度化的形式。民主政体的实现只有和民主的人性相结合才是可信的。自由支配的价值讨论和理想的交往社会相结合是可信的,在人们理想的感觉中,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到真正价值的讨论中,人们要接受合理化的争论,去决定和理解价值。第二种理想形式是所有的需要都应被承认。在世界上,人们从道德的角度满足每一种需要。从这种道德的角度出发,每种需要都应该是被无条件接受(当然,以他人为手段的需要除外)。这种每个人的需要应该被承认,这样的价值就是指人类的最终普遍性。因此,这种每个人的需要作为一个个体被承认,这种价值就和人性的最终的个体实体相关联。第三种理想形式是人的类的丰富,它是激进乌托邦的理想的出发点。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对于异化的废除的前提条件是个体与类的统一。因此,这种人的类的丰富也同时意味着个性和人性的丰富。“人的类的丰富”意味着,所有的物质、精神和心理的能力的使用和发展都是物种的特征。“个性的丰富”就意味着,所有这些物质、精神和心理的能力的使用和发展是对于社会中的每个个体的发展来说的。赫勒这样表达这个理想:“人的类的丰富,即人类的物质、精神和心理的能力得到极大发展,与个体本身的物质、精神和心理能力的发展是和谐统一的,正是这种适合个体自身人性的人的类的丰富实现了个性的丰富。”这样的表达使每一个人都能具有这种给定的社会丰富水平,所以,这种价值对于人类是那种最普通的基本的价值。它同样意味着,每一个人通过自身的能力和需要的发展实现了这种丰富。

(徐雪野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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