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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理论逻辑及其反思〔*〕

2015-02-25○李支

学术界 2015年7期
关键词:诚信理论制度

○ 李 支

(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1)

由于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总是存在的,掌握信息资源优势的一方难免会用此逐利,所以,内幕交易成为“证券市场与生俱来的顽疾”〔1〕。为了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首先创立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其后这一制度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纳。

据统计,自1993年起我国共出台了25件与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规范。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从监管规则、国家政策和司法解释的层面完善、细化了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打击和惩处等问题。同时,理论界也从扩大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细化内幕信息认定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完善建议。〔2〕

一、我国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现实困境

虽然世界各国大都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制度。但在具体的立法理论逻辑上,却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一种是以保护投资者个人利益为核心的反欺诈理论(anti-fraud theory),该理论以美国为代表,强调内幕交易行为的“欺诈性”,重视对内幕交易受害者的民事责任赔偿;另一种是以保护市场利益为核心的市场诚信理论(market integrity theory),该理论以欧盟为代表,强调维护市场的诚信和市场整体利益的保护,重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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