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宗教对话的可能性与基础*
2015-02-25杨春华
新疆社会科学 2015年1期
杨春华
一、宗教引发的社会隔阂与冲突
鉴于“宗教”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分歧性,①〔德〕韦伯:《宗教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页。本文不讨论其定义,只是首先说明本文中的宗教主要指世界性的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但文中所论述的理念对于道教、印度教、犹太教,甚至古印度的婆罗门教 (主要针对 《吠陀》、《奥义书》中的“梵我合一”思想)同样具有参考价值;但其中不包括原始巫术、图腾崇拜、民间宗教以及现代形形色色的新兴宗教,主要是因为这些信仰形式虽然具备宗教的某些特征,但缺乏系统的神学理论、宗教伦理和“形而上学的观念理性化”作基础。②邓子美:《超越与顺应》,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59页。
经典社会学家在论证宗教的社会整合正功能③〔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51~553页。的同时却对宗教制造社会隔阂和冲突的负功能没有给与足够重视,宗教引起的社会隔阂与冲突主要存在于有宗教信仰者和无宗教信仰者之间、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以及同一宗教不同教派的群体之间。
首先,宗教信仰者与非信仰者之间的隔阂。典型如在中国这样一个无神论占据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家,许多人持有马克思的“宗教鸦片论”④《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中央编译局,1972年,第2页。,认为那些信仰宗教的人都是一些愚昧无知、迷信懦弱之人,在宗教中寻求虚幻的麻醉和自我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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