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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2015-02-25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12期

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流转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可售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前的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申请、审核和出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售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在确保持有数量能够满足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保障对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其中,个人产权由保障对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购买所得;保障对象购买所剩余的产权为政府产权,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代表政府实际持有。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应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产权明晰、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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