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中的“社会新政”
2015-02-25黄金荣
学习与探索 2015年10期
黄 金 荣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法治视野中的“社会新政”
黄 金 荣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的“社会新政”对于进一步提升中国的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面临两种不同性质的“合法性”困境,但都需要通过放松管制来提高其自治和活动能力。中央提出降低登记门槛和政社分开的改革思路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造了条件,但政法类宗教类社会组织仍须受双重管理体制的束缚。为了确保以地方试点模式推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合法性,有必要加快有关社会组织立法的制定或修改。
社会组织;“社会新政”;合法性;法治
社会组织也常被称为“民间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并且不属于政府机关的组织[1]。自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规划设计,一个旨在释放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作用的“社会新政”*“社会新政”的提法,参见王名、蓝煜新《社会新政:从管理到治理》,载《前线》2014年第6期,52-54页。正在逐渐成形;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又给予了前所未有的肯定。不过,由于政府对于社会组织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挑战仍然存在较大的疑虑,目前正在推进的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究竟能走多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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