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会一体化的法理思辨及制度构建〔*〕
2015-02-25○李磊
学术界 2015年1期
○ 李 磊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城乡社会一体化是城乡关系的辩证法
(一)城乡社会一体化是对我国传统城乡发展战略的扬弃
处理好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依次采取了“农村支持城市”以及“城市带动农村”的两种发展战略。这两种发展战略有其历史进步性,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但是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农村支持城市发展战略”,是以牺牲农村的发展来换取城市的发展。例如,改革开放前,通过工农业“剪刀差”方式,从农业和农村获取城市和工业发展所需要的巨额资金;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从农村征收“廉价土地”资源,来支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城市带动农村发展战略”,是通过城市发展来吸纳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吸收更多的农产品来带动农村的发展,这种带动是消极的被动的带动,仍然没有超越城市中心主义的框架。因此,新世纪以来,这种以一方的发展来支持或者带动另一方发展的传统的城乡发展战略,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探寻一种新的城乡社会发展观及其发展战略势在必行。
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城乡社会统筹”发展战略。经过十年的政策实践和理论研究,我们对城乡社会统筹发展问题有了较为全面及理性的认识。2012年,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战略。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改革已由农村或者城市的单向度改革转变为整体性与全局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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