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与重建〔*〕

2015-02-25周志发

学术界 2015年1期

○周志发

(浙江师范大学 非洲研究院,浙江 金华 321004)

罗尔斯(John Rawls)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两条正义原则:(1)平等的自由原则;(2a)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2b)差异原则。社群主义代表人物桑德尔(Michael J.Sandel)、麦金太尔(Alasdair Maclntyre)等基于“社会性个人、善优先于权利”对新自由主义倡导的“原子式个人、权利优先于善”进行系统地批判,否认正义原则的合法性。社群主义认为,任何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社会的善规范个人的权利,但它没有回答这种共同的善如何形成,谁有资格或权利界定善的内涵。这一问题意味着,在共同的善形成之前,个人得有“某种权利”去探索善的内涵,因此“某种权利”优先于善。那么,“某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是否曾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存在过?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过新的权利吗?这些问题亟待研究。

改革开放法制实践中,广东顺德第一次以法制的形式明确官员在创新领域拥有“试错权”。〔1〕但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对“试错权”重视不足,顶多认为自由权已经包含了“试错权”:“自由的权利包括犯错误的权利”。〔2〕该权利蕴含在邓小平等革命先驱的思想体系之中,并在法制领域得到体现。具体地说,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于2006年7月1日在深圳市正式实施“试错条例”,建立了“容错机制”,将陈云、邓小平倡导的“摸着石头过河”渐进试错法制化。〔3〕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为解决改革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于2013年4月8日在上海市推出“试错条例”草案:《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将设立改革创新奖,免责条款为试错护航,并建立公众参与的各种平台。……

登录APP查看全文